近日从知情人士处获悉,有关部门正在酝酿个人所得税领域的深层次改革,“改革规模可能比增值税改革大十倍”。据悉,此次改革层次更深、范围更大,目标是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决不仅仅是单纯提高个税起征点的问题。(2月8日《成都晚报》)
我国的个税改革属于“小步前行”。经过三次提高起征点后,个人所得税免征扣除额提高至现在的2000元,然而,单纯以起征点为改革内容已经不适合于经济发展。社会呼吁,应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考虑地区收入差异,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家庭支出,避免对所有纳税人“一刀切”。
应该说,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符合个税改革的大方向。从世界范围看,在个税征管方式上,发达国家早已经建立起了比较系统和人性化的制度。比如说美国,常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随纳税人申报状态、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没有固定的标准。这种征管方式尽可能兼顾了公平正义,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但必须看到,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征管技术和管理体制与之配套。比如说,如果实行这样的税制,征管上要求比较高,要求全部纳税人都要向税务局申报纳税,税务局也要核实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另外,还要建立很多的配套制度,比如现金管理、银行和税务系统联网等。而这些“配套工程”的落地,在我国应该说还任重道远。
如何摸清楚个人和家庭的收入与支出状况,是首先要面对的难题。在发达国家,完备的个人收入调查制度必不可少,其影响已经覆盖公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在美国,每个人都有专门的社会保障号码记录一生的工作及收入情况,凭此可以方便地了解一个人的经济状况,除了方便征税,诸如社会保险、住房保障、贷款申请等国家公共政策,均可以与之实现“无缝对接”。
而在我国,向来缺乏个人财产信息透明的文化和制度基础,据有关专家分析,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完备的金融信用体制,个人收入和金融资产不公开不透明,缺乏有效的收入监控手段和相关调查统计手段;二是家庭财产和隐性收入难以核查,特别是私有住房、有价债券、亲友馈赠以及遗产继承等财产情况难以核实;三是没有建立科学测定收入高低的系统指标,收入核查主要依靠主观判定,缺乏客观性与准确性,只侧重于收入状况的核查,往往忽略支出部分,等等。
程序公正,是确保结果公平的最好保障。显然,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就必须结合个人收入、家庭财产、消费支出等状况,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各项收入和支出,综合计算纳税金额。有了这一系列“配套工程”的支撑,个税领域的深层次改革才能顺利推进。(陈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