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并非新规。早在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1995年生效的《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明文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由于缺乏具体配套措施,规定操作性不强,缺乏刚性约束机制,大部分劳动者并未享受到带薪年休假权利。
为了保护劳动者带薪休假权利,从2008年开始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明确指出:“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但是,制定规则相对容易,而落实带薪休假相对困难。这一点从去年“十一”黄金周与今年春节出现人流井喷局面与网络民意中可以得到佐证。从当前劳资双方的供求关系与博弈能力看,推行带薪休假,存在着劳动者权利的瓶颈问题。尽管职工向往带薪休假,但是休假毕竟不能跟饭碗相比,在经济下滑的语境下尤其如此。而且带薪休假还存在休假时间分散,单位工作安排与执法部门取证困难的问题。
尽管《劳动合同法》与《带薪年休假规定》为劳动者争取话语权提供了法律保证,法院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带薪休假强制执行营造出了舆论氛围。但带薪休假的现实语境让人无法乐观。为了把民意变成现实,提高政府执行力、保证法律制度落实是重要路径。执法部门一方面要主动查处不执行带薪休假规定的用人单位,另一方面要认真受理举报。 (胡艺 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