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最希望看到的结果是,由于实在缺乏拒绝公开的理由,发改委和财政部最终公开了严义明所申请的事项。这样的结果意味着,当政府部门越来越难以找到拒绝信息公开的理由的时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也就有了可喜的进步。
1月7日,上海律师严义明在北京递交了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分别要求国家发改委公开4万亿元“救市”资金的来源去向,要求财政部改变在全国人大召开时才公开头年中央财政决算和当年财政预算情况的惯例(该惯例妨碍了全国人大代表对中央财政的知情与监督),在今年全国人大召开前两周,公开去年中央财政决算和今年财政预算的情况。
严义明是一位知名律师,他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具有无可挑剔的专业水平。尽管发改委工作人员本打算以“4万亿资金的来源不归发改委负责”、严的“打包”式申请不符合发改委“一项一申请”的规定为由,拒绝接受严义明的申请材料,但严义明针锋相对地摆出了“‘一项一申请’只是发改委的内部规定,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违背”等理由,令发改委工作人员无言以对,不得不硬着头皮签收了申请材料。若是换了一个不那么专业的普通公民,说不定就被发改委工作人员的这一通官腔给唬住了。
严义明要求发改委公开这4万亿元投资的来源和去向,从程序上讲,这完全符合《条例》的规定,从实体上讲,4万亿投资不是发改委的“私房钱”,他们大可不必遮遮掩掩,而完全可以大大方方地将4万亿的来龙去脉向社会公开。须知4万亿元都是实打实的人民币,任何人从中只需染指九牛一毛,就是一笔令人咋舌的大买卖。如果不把4万亿投资的实施过程放在阳光下“晾晒”,如果4万亿资金流向的决定权、支配权不在阳光下运行,谁能保证其中不产生大批量的暗箱操作和大规模的腐败交易呢?可以想见,严义明的申请不但在“面子”上让发改委很不好看,而且也给发改委增添了很大的麻烦,后者但凡能够找出一个差强人意的理由,就一定会将严义明的申请拒于千里之外。
去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各地陆续出现了公民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既“将”了政府一“军”,同时申请者自己也遭遇种种尴尬的案例。按说,《条例》赋予了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公民依法提出申请,就是在拿着《条例》循名责实、按图索骥;同时,《条例》也赋予了政府公开信息的义务,政府部门应当有充分的诚意,而不能面对公民的申请百般推阻、虚与委蛇,更不能嘲笑公民“《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算什么呀?你还把它当真了吗?”
前段时间,《人民日报》曾刊发报道,披露《条例》实施后发生在湖南、广东、北京等地的几起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遭拒案件,其中政府最拿手的有两个挡箭牌,一个是说公民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国家秘密”,按规定不得公开;另一个是说公民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存在”,因此无从公开。
这一次,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会不会拒绝严义明的信息公开申请呢?如果拒绝,他们又会拿出什么理由呢?发改委总不能说,4万亿投资的来源去向属于“国家秘密”,或者说4万亿元根本就“不存在”吧?财政部总不能说,在今年全国人大召开之前,去年中央财政决算和今年财政预算属于“国家秘密”或根本就“不存在”吧?
无论如何,政府信息公开是民主政治的大势所趋。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政府必须公开的信息是大多数,可以不公开的信息只是极少数,所以,公民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理由,必将远远多于政府可以拒绝公开的理由,公民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速度,也必将远远高于政府可以拒绝公开的速度。笔者最希望看到的结果是,由于实在缺乏拒绝公开的理由,发改委和财政部最终公开了严义明所申请的事项。这样的结果意味着,当政府部门越来越难以找到拒绝信息公开的理由的时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也就有了可喜的进步。(潘多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