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二级公路收费者还将“抗法”到几时?——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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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二级公路收费者还将“抗法”到几时?
2009年01月09日 12:02 来源:信息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税收了一个星期,费的取消尚无时间表。在我看来,二级公路收费站迟迟不撤销,远不是什么“无耻”问题,而完全是违法乱纪问题,说严重一点,便是“抗法”。

  费改税后,原则上税和费不可重复征收。那么燃油税推出后,广大车主们有没有停止缴费呢?《21世纪经济报道》1月8日的这篇报道实在耐人寻味:随着成品油税费改革自1月1日起正式实施,政府还贷二级公路的收费站点的撤销工作也已开始。7日,交通运输部一名官员向记者表示,目前正在制定全国撤销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点的实施方案,选择有条件的省份进行试点,方案将于近日出台。

  听起来,二级公路收费站的撤销工作貌似紧锣密鼓,但如果与燃油税出台的速度相比,你就会联想到收费站的撤销与蜗牛有得一比——税收了一个星期,费的取消尚无时间表;税从公布方案到出台,不过两月,而费的取消讨论却持续了经年。交通部门的上述最新表态实在毫无新意可言,不过是重复“昨天的故事”罢了。用网友们的话来说,这是在玩武林秘笈中的“拖”字诀,但玩得有点无耻。

  不过,在我看来,二级公路收费站迟迟不撤销,远不是什么“无耻”问题,而完全是违法乱纪问题,说严重一点,便是“抗法”。算算看,从我国《公路收费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开始,二级公路收费者拒不执行法律规定已经长达4年有余。根据《公路收费管理条例》第18条第3款,“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但是,在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的二级公路,其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的,经依法批准,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

  法律已经讲得清楚:自2004年11月以后,二级公路收费站的存在基本都是非法的,经依法批准的中西部地区连续60公里以上的二级公路收费站除外。也就是说,早在2004年11月之前,政府有关部门就该紧锣密鼓地筹划撤站工作,而不是在2009年燃油税征收之际,才酝酿“逐步”、“有望”撤站的时间表。

  二级公路收费者拒不执行法律规定,该如何处罚?《公路收费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擅自批准收费公路建设、收费站、收费期限、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或者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9条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或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管部门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但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公路收费管理条例》的上述规定形同虚设。公权机关公然违反法律而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不仅伤害了法律的威信,更严重挫伤了政府的公信。也就是说,政府部门通过缓撤收费站,表面上充实了财政利益与部门利益,但得不偿失。

【编辑:位宇祥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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