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中国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就《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改革方案在不提高现行成品油价格的前提下,将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中新社发 陈地长 摄
|
12月5日,中国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就《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改革方案在不提高现行成品油价格的前提下,将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中新社发 陈地长 摄
|
酝酿十多年的燃油税费改革终于揭开神秘面纱。
从公布的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看,此次改革不单独设立燃油税,而是采取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方式替代征收养路费等交通收费,实现改革的目的。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7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认为,这也是燃油税费改革得以顺利推进的一个重要原因。
他指出,当今世界上普遍征收的、现实生活中的燃油税,虽然都在燃油和燃气的生产、销售或零售环节并针对燃油或燃气的生产、销售或零售的数额或数量征收,虽然都依此称作燃油税,但根据其收入用途以及由此决定的其他方面特征的不同,可区分为两类:一项是作为一般性收入,可统筹安排于各项支出。另一项是作为专项收入,要专款专用于公路的维修或建设支出。前者的目的,在于以燃油税的形式为政府取得收入或为政府提供实施调节的政策手段。后者的目的,则在于以燃油税的名义为政府的公路维修或建设支出项目融资;前者的制度设计,仅在总体上贯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念,无须在纳税人和受益人之间实现具有“直接对应”关系的收支挂钩。后者的制度设计,则要围绕公路的维修或建设贯彻“取之于路、用之于路”或“谁用路、谁掏钱”的理念,必须在纳税人和受益人之间实现具有“直接对应”关系的收支挂钩;前者所瞄准的,是燃油或燃气的生产、销售或零售的数额或数量,故而是“名”、“实”相符的燃油税。后者所瞄准的,则是政府的公路维修或建设支出规模,故而是“名”为燃油税、“实”为养路或修路费。
以此考虑,前一类燃油税,事实上,已经存在于我国现行的税制体系之中。现行的消费税,共包括14个税目。其中的第6个税目,即为成品油。在成品油下,又分别列举有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和航空煤油等7个种类。对这些油类产品征收的税,无疑就是燃油税,至少具有燃油税性质。只不过,它未作为一个单独设置的税种而存在,而是作为一个税目和其他类似的税目组合在一起,融入于由多个税目组成的消费税之中了。因此,在既有的消费税的框架之内,以调增成品油税负标准的途径,在生产环节征税,同样可以实现燃油税费改革的目的,用最低的成本、最少的周折实施改革。
“此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实际上是近年来我国对消费税第三次大的调整。”高培勇说。他指出,消费税的历次调整表明,国家试图通过税收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通过调增消费税替代养路费等交通收费,既实现了用税收杠杆刺激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目的,也通过费改税进一步规范了政府收入行为,两大目标并举,困扰多年的燃油税费改革难出台的问题也就随之破解。”高培勇说。 (记者:韩洁)
图片报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