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二十一日,中信泰富在香港复牌,股价沽压沉重,跌幅逾四成半,一度跌至七点四六元,是一九九一年十月以来最低。中午收市报七元八角八仙,较停牌前一十四元五角二仙,下跌六元六角四仙,跌幅约百分之四十六。图为主席荣智健二十日出席记者会情形。 中新社发 谭达明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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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二十一日,中信泰富在香港复牌,股价沽压沉重,跌幅逾四成半,一度跌至七点四六元,是一九九一年十月以来最低。中午收市报七元八角八仙,较停牌前一十四元五角二仙,下跌六元六角四仙,跌幅约百分之四十六。图为主席荣智健二十日出席记者会情形。 中新社发 谭达明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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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澳大利亚铁矿石项目失利,中信泰富已亏损共8.08亿港元;而仍在生效的杠杆式外汇合约,按公平价定值的亏损更高达147亿港元。事件爆出后,相关责任人已辞职,中信泰富主席荣智健的女儿也遭到处分。而尽管声明对此事不知情,荣智健本人也遭遇舆论问责。实际上,在此次金融海啸中遭遇巨亏的不止中信泰富。此前中国平安也因投资富通浮亏220多亿元。
在世界经济形势急剧变化的今天,国企经营中的风险特别是海外投资风险日益突出。一份报告显示,国企与国外财团的合资企业亏损或持平企业约占2/3,盈利企业仅有1/3。尽管说,投资有风险,但如何对国企(国有资产)投资风险进行控制和监管,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现实问题就是,这些国有资产的负责人是否需要对投资巨亏负责?如果要负责,该负什么责任?经济责任?还是法律责任?
显然,从一般意义上讲,作为经营者(主要是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的义务,不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显然不能算得上合格的经营者,也不具备继续担任经营者的资格。如在企业经营和投资决策上导致亏损,即使决策程序完全合法,按中国人通常的说法,至少要负领导责任,或者调离岗位,或者引咎辞职。在这个意义上,即使荣智健声明自己对该项投资不知情,也未必能免去其所应担负的领导责任。而若如其所言,这么大的投资公司负责人居然不知情,反而更暴露出企业管理上存在的漏洞。
那么,巨额亏损企业的经营者,是否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这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种情况是,投资决定是经过正当合法的程序作出的决策,经营者没有任何渎职、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那么,就不至于追究其刑事责任,毕竟现有法律中没有“国有企业经营不善罪”,企业经营本身就是一件带有市场风险的事情,再精明的经营者也不可能化解所有的市场风险。但这并非意味着经营者不用承担其他法律后果,比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下称<条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企负责人。
另一种情况是,导致巨额亏损的投资决策是基于某种不正当、不合法的情况下作出的。在这种情况下,国企负责人可能在此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以自己的个人意志影响甚至代替集体决策,或者任由可以预见的损失后果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证据充足,经营者就可能难逃刑事责任。
目前来看,我国对国企海外投资的控制和监管依然缺位,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还比较粗糙。一方面,现有的《条例》相对比较原则性;另一方面,《国有资产法》尚未出台。可喜的是,地方上已经有对此进行规范的尝试,如深圳在2005年出台的《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中就规定,市属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从事非主业投资,不得从事高风险投资活动。国有资产当以关系国计民生的稳健投资为主,参与高风险投资乃至投机活动显然与其使命相悖。往者不可追,来者犹可鉴,希望中信泰富和中国平安的巨亏能够成为一个反面案例,为未来的制度完善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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