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据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中新社发 刘君凤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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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据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中新社发 刘君凤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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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土地流转制度方面作了多处改动,昨日,记者采访了长期研究土地问题的清华大学教授蔡继明,蔡继明认为《决定》有两大突破。
蔡继明说,两大突破,一是土地承包期大大延长。《决定》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而以往土地承包第一轮时限为15年,到期后可延长30年,一共45年。“说长久不变,也就是可预见的未来基本不变,这可以保证农民有更长期的投资行为,包括对土地的投资和长期的承包转让”。
二是放宽了集体用地流转的限制。《决定》明确提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对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的,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
蔡继明表示,过去农村集体用地只能用于宅基地、农村公益建设或集体企业,不允许商业开发,《决定》原则上允许农民可以用出租、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参与商业开发,使集体用地的用途变广,提高农民收入。
“按宽泛的理解,集体建设用地应该包括宅基地,如果农民把原有宅基地重新规划、整合,可以空出大量新的建设用地。比如原来宅基地占了300亩,整合后只要100亩就解决全村居住问题,多出的200亩是不是可以作为集体建设用地,可进行经营权流转?这可以讨论。”但蔡继明也提出,《决定》的改革仍不够彻底,离学界的期望有差距。“比如,土地能否用来抵押获得贷款?这点没有特别提出。如果仅仅是流转,就影响了土地作为一项资产的收益性。另外,宅基地流转的范围是仅限农村内部,还是允许城市的人员、企业进来呢?这里没有说禁止,原则上是可以的;但如果提出来,进步意义就更大了”。
蔡继明对《决定》寄以厚望:“改革30年来,农村土地制度再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家庭承包体制发挥的能力已经用尽了,必须有制度创新才能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他认为,《决定》可以加速土地流转,提高土地集中度,进城的农民可以隔断和土地的联系并获得资金,帮助他在城市安家;留在农村的可以集中土地,进行规模化经营,提高利用效率———多年形成的城乡分化格局,有望加速走向一体化。(曾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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