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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股民炒股保证金也是储蓄不应征税

2008年10月10日 10:27 来源:广州日报 发表评论

  国务院决定自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出台后,许多股民纷纷打电话到证券营业部咨询,股民用于炒股的保证金利息税是否也同时免收。但记者了解到,到目前为止,有关部门还没有一个明确说法。

  券商:有的扣5%有的扣20%

  记者从广州市各大证券营业部了解到,按照有关规定,证券公司一向是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率向股民支付利息,但所代扣的利息税却由于政策的不确定而一直是“各有各扣法”。

  早在2007年8月15日,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就已经从曾经的20%调减为5%。所有证券公司都按照此规定下调了保证金利息税。但在今年9月,就在国家对证券交易印花税刚刚实行单边征收几个交易日后,广东、青岛等地却悄然将保证金利息税上调至20%。广东地区一些券商还接到税务部门通知,要求对之前按5%征收的账户进行补扣。但在全国绝大多数地区,依然实行着去年下调利息税后的5%的税率标准。

  “各地区的税务部门执行和理解都不一样,具体要看营业部所在地的税局如何理解。即使在广州市不同的区,征收方法都不一样,有的5%,有的20%。”中信证券某营业部负责人刘义锋说,“而对于我们来说,只有服从政策。”

  目前,不仅同一券商在不同地区的营业部利息税征收标准不一,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券商所采用的标准也不一致。比如在深圳,招商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等券商的营业部均是按照5%标准征收,第一创业、英大证券则是按照当地税务部门的标准20%征收。

  专家:保证金也是储蓄不应征税

  “投资者把资金从银行账户转移至证券账户,仅仅是资金的地点发生了变化,资金的性质并未发生变化,按照不同的税率来征收利息税很不合理。”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恒在接受采访时如此表示。

  对一些人认为投资者把资金从银行转移进证券账户就属于证券公司的资产一部分,不能和银行存款同等待遇,刘恒称这种说法根本站不住脚。“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仅仅是一种委托关系,证券公司不可以也不能全权处置该部分资金,该资金依然属于投资者储蓄的一部分。”

  据悉,针对证券保证金到底是储蓄存款还是非储蓄存款的争议,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将统一口径,认定证券保证金为储蓄存款性质。按照国务院从昨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决定,投资者的证券保证金利息也将免征个人所得税。(记者杨欣)

编辑:位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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