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恶意欠薪罪”,从来不是什么全新命题。恰恰相反,这样的观点可谓俯拾皆是,估计自有欠薪这一事物开始就应有此动议,因此“至今读来不新鲜”。
“恶意欠薪罪”再次纳入公众视野并引起广泛的关注,是广东省政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汇报《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时建议国家加快配套立法,在修订《刑法》时设立“恶意欠薪罪”,对恶意逃避工资支付义务的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羊城晚报》10月8日)
以一级省府的名义提出欠薪入罪,其规格之高,可谓“空前”。如果联系到当前的许多珠三角中小企业“提前过冬”以及今年企业、劳动者及政府围绕《劳动合同法》实施而产生的角逐与抗衡等前提,广东省政府的这次立法建议意义不容小觑。
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难逃脱“重刑主义”的窠臼和质疑。理由倒也简单,因为“刑法不是万能的”。仅仅想靠入罪和加重刑罚来惩治恶意欠薪,只是重刑主义者的一种天真的幻想!
不能不承认,这种质疑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正如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化而是利弊相生一样,我们必须进行利弊相较。就我看来,设立“恶意欠薪罪”就是利大于弊之举措。
设立“恶意欠薪罪”的价值并不在于将多少恶意欠薪的无良企业主关入监狱。其根本在于发挥刑法的价值引导功能,强化全社会特别是企业主的诚信意识。2007年的深圳曾荣膺“中国最受农民工欢迎的十大城市之一”的美誉,有评论认为这与2006年春节期间深圳官方动用刑罚大棒惩治恶意欠薪不无联系。当年宝安区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捕了几家恶意欠薪的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此事经媒体传播后,不只在特区,在全国企业界直至今日仍有极大动荡。恶意欠薪要坐牢,这无疑是给无良企业主戴上了“金刚箍”,自然也是送给弱势工人阶层的福音!
设立“恶意欠薪罪”有成功立法先例可循。国外尚可不提,毗邻的香港原先规定,雇主不按时支付工资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20万港元及监禁1年。最近香港又对《雇佣条例》进行了修改,把欠薪罪的最高刑罚提高至罚款35万港元及监禁3年。港内少有似大陆这样激烈的恶意欠薪事例发生,除却传统因素外,惩罚的严厉应是其主因之一。
必须承认,我国当前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相关部委出台的事关劳动者薪酬的规定,林林总总,蔚为大观,无不强调劳动者有其酬。但无论是基于经济法上的劳动关系还是基于行政管理上的劳动监察,对“走佬式”恶意欠薪都缺乏相应惩治力度,最终导致政府出于社会稳定及民生考虑不得不为欠薪者“埋单”,将欠薪的违法必究成本恶意转嫁到公共财政身上,相信这也是政府极力主张欠薪入罪的动因之一。因此,欠薪入罪是当前的合理、合情之举。有人质疑该罪的产生会侵犯刑法的完整,事实上1997年刑法已经六次修改(正在酝酿修正案七),相信不差此一罪。
相信这次“恶意欠薪罪”从动议到进入立法程序及至实施仍要假以时日。争议可继续,但一般来说冬春季节是“恶意欠薪”的多发季节,弱势工人的保护却不容止步。
期待立法进程快一点,再快一点,因为“农民工工资不能欠!”(王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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