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质检总局发布公告,决定从即日起,停止所有食品类生产企业获得的国家免检产品资格,相关企业要立即停止其国家免检资格的相关宣传活动,其生产的产品和印制的包装上已使用的国家免检标志不再有效。 中新社发 吕建设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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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质检总局发布公告,决定从即日起,停止所有食品类生产企业获得的国家免检产品资格,相关企业要立即停止其国家免检资格的相关宣传活动,其生产的产品和印制的包装上已使用的国家免检标志不再有效。 中新社发 吕建设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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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发布公告称,决定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相关企业要立即停止其国家免检资格的相关宣传活动,其生产的产品和印制在包装上已使用的国家免检标志不再有效。
在经历过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之后,我们终于在运动式的事后执法之外,看到了制度性的有力改进———取消食品类企业免检制度不啻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一种猛醒,当然尤为值得欢迎。事实上,每当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关于国家免检制度的质疑就从没有停止过。如今,免检制度首先在食品领域取消,当然体现了政府部门对民意的倾听。
但这样还不够!免检制度不仅应该在食品领域内取消,而应该在所有消费品领域内均予废除。因为,不仅食品,而是所有的消费品,都有可能对消费者形成伤害,质检部门都不应该放弃作为自己法定职责的质量监督检查责任,否则就难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嫌疑。
免检制度固然具有“扶优扶强”之奖励价值,且能一定程度上避免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但它更直接指向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经验告诉我们,企业的自律永远是靠不住的,否则质检部门就丧失了存在的价值;即使不是企业主观故意,也完全可能在客观上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所以,对部分企业实施免检制度,只能意味着质监部门放弃或减弱了对消费者利益的维护。而将消费者利益作为奖励企业的筹码,已经背离了质检部门存在的合法性依据,显然是十分不妥的。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免检制度让免检产品的质量事故,在事实上找不到具体的追责对象。如果是一般非免检产品,很容易就能找到应负失检责任的责任人;可是对于免检产品,因为压根就不存在质量监督检查,而免检制度又是“国家规定”的,于是谁也不用为此承担失检责任。某种意义上,这是国家免检产品前赴后继屡屡出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也提醒我们:取消免检制度,必须配套以严格的失检责任追究,否则仍就几与免检无异。我们需要一个合理的制度安排,让质检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不至于成为企业的负担(如毫无必要的重复检查),同时更要让质检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不至于成为寻租的工具。我想,作为这个合理的制度安排的兜底性举措,首先就要建立严格的失检责任追究机制。
总而言之,笔者想要提出两点呼吁:一方面,呼吁在取消食品类免检制度之外,全面取消国家免检制度;另一方面,呼吁在取消免检制度之外,建立严格的失检责任追究机制。(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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