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局日前下发《关于改变国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手续费管理方式的通知》,从今年10月1日起,以往3%的机票代理统一收费标准将不再有效,航空公司可以直接与代理公司协商机票代理的佣金比例。
机票代理费是代理企业为航空公司销售机票而从航空公司获得的佣金。按理,这是一种购买服务的市场行为,服费费用应由市场主体双方协商而定。但是,从1994年起,国家民航总局就制定了统一的佣金政策,各种机票代理都按3%的标准收取佣金,超过3%的部份,被视为不合法。2004年,民航华东管理局更是发出紧急通知,规定从当年4月1日起,以任何方式超过3%支付国内机票销售代理费的行为,一律以商业贿赂论处。
在温州,就有几家代理公司受到了处罚。温州市中苑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代理销售国内航线飞机票,因按超过3%的标准收取代理费,被当地工商局处罚。3家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2006年9月,法院的判决认为3家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商业贿赂,支持了工商部门的处罚。
对于这种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3家代理公司不服,理由是:航空企业有自主定价权,支付多少佣金完全是自主的经营行为;而支付超3%代理费,符合市场经济要求。这种理由,得到了社会上不少人的支持。一些专家也认为,机票代理费率标准应由航空企业和代理商商定。
将超过3%的机票代理费视为商业贿赂,的确存在着法理上的明显不妥。贿赂,意味着行贿人要以小的投入获取大的回报,即常说的“以小恩换大惠”,而对受贿人来说,意味着获到少的好处而给予他人多的回报。这就意味着,受贿人必须是代理他人办事,如果说是处理自己的事,不可能获少而予多。所以,贿赂必然是代理人在受托处理他人事务时,自己获了好处而牺牲了委托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受托人违背了对委托人的忠实义务。如果没有忠实义务的存在,就不会存在贿赂的问题。机票代理中,代理佣金是代理公司和航空公司之间商定好的,航空公司支付超过3%的佣金,是航空公司的自愿行为,代理公司获到超标准的佣金,根本就不存在违背忠实义务的问题,何谈接受贿赂呢?
3%的标准,一方面,遭到了业内普遍的不满和指责,另一方面,在实际中,这一标准已形同虚设。随着民航市场化进程加快,各大航空公司之间竞争激烈,航空公司为争夺客源,竞相给予代理企业远超3%的佣金,这就是业内俗称的“3+X”销售代理费。据悉,隐性的X佣金提成普遍达到1%-3%,而在北京、上海等地,部分航段的机票代理费甚至达到20%以上。
这是政府过度管制的越位行为产生的不良后果。本来,委托服务的委托费用,属于市场的事,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又在平等的条件商定而不显失公平,就应视为有效。航空公司愿意出高价拓展市场,属于经营策略的范畴。如果佣金过高而付出的成本太大,后果由其自己承担;如果因此造成票价上涨,必然会造成市场委缩,市场主体自会作出调整;如果说导致市场主体恶性竞争,那么同样属于市场行为,只要市场主体是理性的,市场是健全的,这种竞争自会得到调节。而政府在自己没必要出手的情况下,硬要来一个管制性规定,一方面,会约束市场主体,不利于他们的自主决策,另一方面,这样的规定必然会得不到执行。
这样的越位,必然造成政府和市场的双重低效率。一方面,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任意超越规则代替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必然导致市场功能的紊乱,违背市场主体自由自愿原则,干预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另一方面,导致行政效率低下,由于管了不该管的,导致该管的没管住,没管好。这种计划经济条件下行政惯性,在很长时间内都会存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必须自觉地改变这种行为惯性,必须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政府治理规律要求,把政府管制经济活动的范围缩小到最必要、最合理的范围内。
所幸的是,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政府职能也在不断转变。具体到民航业来说,相关职能部门也正在转变观念,调整思路。比如,2006年,民航总局将机票销售代理管理的权利下放,由行业协会来管理。这次,将3%的机票代理费标准取消,无疑有利于一个公平竞争的机票代理市场的建立,更是受到了业界的欢迎。(谢作昱)
图片报道 | 更多>> |
|
- [个唱]范范个唱 张韶涵助阵破不和传言
- [情感]男子街头菜刀劫持女友
- [电影]《非诚勿扰》片花
- [国际]乌克兰议员在国会比试拳脚
- [娱乐]庾澄庆说没与伊能静离婚
- [星光]小S台北性感代言
- [八卦]江语晨与周杰伦绯闻成焦点
- [科教]南极科考雪龙船遭遇强气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