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民间借贷合法化须立法跟进
2008年09月01日 11:42 来源:安徽日报
8月15日,央行发布今年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其中,引人注目的内容之一,是为长期存在于地下的民间借贷正名。然而,必须指出的是:要使民间借贷走上台面,必须首先从立法入手提供法律保障。
所谓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个人以牟利为目的,将钱借给他人或企业的行为,其借款利息可以有借贷双方自行商定。从我国的情况看,民间借贷这种“草根金融”实际上已存在多年,一直都是在私下进行,始终没有合法的名分。但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情况以及市场发展需要、金融改革的趋势看,民间借贷的解禁是迟早的事。央行《报告》,无疑释放了一个积极信号,即有望使民间借贷合法化。所以如此,诚如央行指出的,它是银行等金融正规军的有益补充,对解决中小企业的资金匮乏贡献颇多。
民间借贷合法化之所以需要立法跟进,首先是因为我国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 1991年国家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民间借贷“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资金必须是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这里,《意见》只是为法院办案提供了依据,而更需要的则是由央行出台规范民间借贷的相应法律法规。其次,民间借贷高风险特点呼唤法律规范。从已经发生的情况看,“两情相悦”的合作并不都好合好散,高风险伴随着高回报时常让贷款人美梦化为泡影。一些中小企业从民间融资后,由于要支付高出银行多倍的利息,而自身经营不善和盈利能力差常常导致资金链断裂,进而引发企业无力还款和双方经济纠纷。最近发生在浙江义乌市的金乌集团董事长张政建“人间蒸发”就是一例。众多情绪激动的借贷人眼看自己的钱付之东流,纷纷聚集在金乌集团总部上门讨债。此外,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界限需要法律予以明确界定。(侯文学)
【编辑:位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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