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消息,称国务院日前已根据法律成立了反垄断委员会,明确了其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等主要职责(8月2日《新京报》)。
我们需要一部反垄断法来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但对反垄断法寄望过高不切实际。
我国面临的垄断威胁主要来自于跨国企业与国企,前者受到大资本的庇护,后者受到行政庇佑。要对付两股垄断力量都不是易事,跨国企业挟资金威力而来,已然成为世界经济的主导力量;后者则立足本土,深受呵护。
反垄断法草案浮出水面,外资外媒负面评价不绝于耳,几乎一面倒的认为是外企的紧箍咒,欧美商会也频频在本国和中国游说。武器拙劣与否暂且不论,欧美企业一直在《谢尔曼法》等严苛的反垄断法律之下生存,如今却对中国的反垄断法说三道四,有立法歧视之嫌。
但通过围绕反垄断法的中外利益博弈可以看出,反垄断法反外资垄断将是艰苦之路,国际大资金将以资金为先导、以本国经济谈判为护卫、以国际先进经验为诱饵,排除反垄断法的困扰。对于中国而言,引进外资与引进国际先进技术是不可变更的强国路径,在反垄断、捍卫经济安全与国际市场交流之间必须找到平衡之道。
如何化解国企垄断更是老大难问题。实际上,在国企垄断与保护经济安全之间,从来就不存在清晰的界限。关系国计民生的国有大企业备受呵护,被寄予参与国际竞争的厚望。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但什么时候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种种具体状况语焉不详,反垄断法反垄断国企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我们只能等待国有垄断企业以低效来证明自己不配具有经世济民的垄断地位。
更令人担忧的是反垄断法只反垄断行为、不反垄断企业的说法。垄断企业如果不通过价格、技术手段获取垄断收益,何必千辛万苦冒着法律风险争取垄断地位?垄断企业与垄断行为一卵双生,根本无法割裂。如果执法机构只着眼于垄断行为,其执法成本之高将超出想像。
已经有舆论指出,中型企业也可能通过共谋价格、划分市场形成垄断。这是危险的趋势,反垄断法尚未实行,中小企业可能率先祭旗,到时候恐怕高压锅、方便面的垄断诉讼满天飞,而真正获取垄断暴利的重化工业、能源、信息技术等领域反而被轻轻放过。(叶檀 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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