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9日,安徽淮北市新华书店内销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单行本。据悉,酝酿了14年之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 中新社发 谢正义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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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29日,安徽淮北市新华书店内销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单行本。据悉,酝酿了14年之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 中新社发 谢正义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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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才磨出一剑的《反垄断法》8月1日将正式出鞘。媒体关注这部意义宏大的“经济宪法”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面临的哪些挑战。多位专家透露,原计划要在新法施行之前出台的40余项配套细则,至今都没有出台。而《反垄断法》的规定又多具原则性,没有细则的法律很可能会因为对某些法条的理解分歧,导致争议。
当然,我们所说的“法律的实施”,首先是指《反垄断法》本身的实施,而非以《反垄断法》为上位法的各项法规、规章甚至红头文件的实施。细则未出台,《反垄断法》还在,哪怕是原则性条款也是需要执行的。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在功能上大致相当于《民法典》的总则部分,内容更是粗与抽象。这些年来,没有《物权法》,《人格权法》和《侵权行为法》等单行法以及相应的实施细则,《民法通则》事实上一直在执行。基于这样的理由,也有论者提出,没有细则配套的《反垄断法》,也不会成为“一纸空文”。
可以稍加解释的是,《民法通则》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即便当事人对《民法通则》的某个条文理解不一,也尽可以付诸司法,由法院来裁断孰是孰非。而《反垄断法》更多的是赋予行政机关以特定职责,以保障经济领域内的公平竞争。《反垄断法》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以积极的、主动的姿态去反垄断。不作为,或消极回避法律职责,就是对《反垄断法》的违背。制订细则本就是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反垄断法》的责任,而不是可选择的权利。尤其是,我国的《反垄断法》还负有反行政垄断之责,担负这一神圣职责的同样是行政机构。
遗憾的是,《反垄断法》实施之即,本应处于紧张应对状态的国内企业,目前看来全无紧张之气氛———至少在公共传媒上我们没有看到哪家国企作出了何种应对措施。前往全国人大常委会问询的,多为外企。刚刚看到7月29日《第一财经日报》一篇报道,标题就是《微软应对反垄断法进入战备状态》。消息指出,多家企业可能针对微软提出反垄断诉讼。也有企业人士认为,以微软丰富的反垄断经验,强大的法务和公关力量,即便把《反垄断法》施行之后的第一案绑定为微软,也很可能难以获得实质效果。
我对微软在华被诉“垄断第一案”抱有极大的期待,同时也更为国内垄企业在应对反垄断法上的无声而忧心。若某些国内企业正是基于《反垄断法》注定无法有效实施,或即便实施也不可能撼动或改变一些企业垄断地位的现状,才不予理睬这部法律的话,那将不仅仅是《反垄断法》的执法尴尬,更将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尴尬。
□王琳(海南 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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