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票费是成本费还是杂费?专家建议制定高低限
2008年07月08日 14:42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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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7日,湖北宜昌市火车站里,旅客在购买火车票。据悉,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日前收到了国家发改委的回函,作为对董正伟发出的《请求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的回应,国家发改委表示已向铁道部门发出完善退票费政策的建议。建议如下:应区分不同情况发生的退票,对由于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或运输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退票,不应收取退票费;应按退票费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对旅客提前退票后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客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运输企业因自身原因,没有按合同约定正常完成旅客运输任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 中新社发 刘君凤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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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律师董正伟收到国家发改委建议完善铁路退票费的回函称,责令铁道部停止收取退票费有一些法律障碍。国家发改委认为,从合同法角度看,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合同解除后,退票费主要是对因旅客退票造成铁路运输企业运输能力损失的赔偿,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相关报道见本报7月6日一版)
可是,发改委的这一答复显然并没有平息广大消费者对退票费的异议。退票费的性质到底是什么?铁路运输企业收取多少才算合理?20%的退票费到底是成本费还是杂费?
一系列的问题,让不少人都搞不清楚。从发改委的答复判断,退票费可能属于旅客解除运输合同的违约金。而据记者了解,退票费的性质,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北京交通大学、交通运输法研究所所长张长青教授今天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说,法律应该规定清楚退票的性质,退票手续费的多少除了应该结合车票的成本费进行规定外,还应结合火车运输高峰期和低峰期的时间,并分时、分段进行规定。
据张长青介绍,根据北京交通大学与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联合进行的关于制定铁路客货运输条例的课题研究报告,退票行为属于解除运输合同的行为,必须经双方同意才能解除。解除合同的标志是铁路承运人退还票款。
参与该课题研究的学者认为,在确保铁路运输企业无损失的情况下,应该退还旅客全部票款,只收最低档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和档次由铁路运输企业制定,并通过听证程序征求旅客建议,根据听证结果制定出的收费标准由铁道部监督执行。
记者在这份最新的研究报告中看到有关退票规定的一些建议:一、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两小时内,退还全部票价;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前办理。二、在购票地退还联程票和往返票时,必须于折返地或换乘地的列车开车前5天办理。三、旅客开始旅行后不能退票,但因伤、病不能继续旅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与乘区间票价差额。四、退还带有“行”字戳迹的车票时,应先办理行李变更手续。五、因承运人责任致使旅客退票,铁路运输企业不收退票费。六、空调列车因空调设备故障在运行中不能修复时,应退还使用运行期间的空调票价。
由此看来,退票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因此收取退票费不是一个简单的“收与不收”问题,需要综合多种因素,制定合理的规定才能实行。铁路法专家认为,收取退票手续费需要制定最高限和最低限,以及收与不收的法定条件。(记者 陈煜儒)
【编辑:蓝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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