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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资管理办法应如何修改?

2008年03月31日 16:4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3月31日电 最新一期《瞭望》新闻周刊刊登署名丛亚平的文章指出,《再融资管理办法》尽快修改已成为市场共识,其修改应注意八个方面:

  一是改革再融资的决策机制。在一股独大的制度缺陷面前,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行为仅靠上市公司自律是不够的,必须从法规和制度上加以限制。因此,再融资方案须被融资对象通过才算数,需要经流通股股东的75%通过,以确保中小股东拥有足够的话语权。

  二是再融资规模应受限制,不能超出公司净资产的30%。如果一个人只有100万净资产却要向银行贷款几十个亿,就违反了起码的金融规律。而且实践证明,目前国内大多数上市公司并不具备运做好巨额资金的能力,巨额再融资往往无法用好,难以实现优化资源配置,

  三是再融资的信息公布必须透明、规范。规模巨大的再融资,不能具体项目不定,回报预期不明。如果怕公布信息影响收购,公司就应自己解决资金,而不应期望既不公布准确信息又要融来巨资。

  四是融资决策者必须按一定的融资百分比出资。

  五是再融资应以债权融资为主。债权融资到一定期限是要还本付息的。我国的资本市场过度偏好股权市场,而股权融资是不需要还本付息的。建议我国再融资应以债权融资为主,以确保融资回报率不是负利率,且略高于银行利息。

  六是改革再融资监督机制。对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等行为,《管理办法》应详细规定严惩条款,并要求对再融资前后股价明显异动的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进行调查。此外,还应为防止机构或个人恶意散布“再融资”谣言打压股价以买低套利规定相应条款。

  七是再融资应慎重决择并有充分理由。像“扩充子公司资本金”“补充资本准备金”之类没有充分依据和道理的巨额再融资,应规定不允许公布。

  八是上市公司再融资规划应写入年报。上市公司应在年报中披露未来一年公司融资需求,以稳定投资者预期,避免公司股价受传闻影响产生不必要的波动;同时,应要求上市公司将盈利不低于40%的部分作为分红,回报给投资者。

编辑:蓝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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