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14日电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今天在接受中外记者集体采访时,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了详尽说明,指出:企业没有必要担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带来用工机制的僵化,并不会影响用工机制的灵活性,更不应当采取一些劝辞职工等这样一些行为来规避法律。
张鸣起说,《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也确实碰到了一些问题,一些单位采取劝说职工辞职、将职工转为劳务工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是对于《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读造成的,采取了一些规避法律的行为。
张鸣起表示,《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我们现在存在的劳动合同短期化比较突出,一些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甚至是一年几签的情况作出的,目的是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较长时间的劳动合同,这样做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增强劳动者对企业的认同感和责任感,也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但是,一些人误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认为它又回到了过去的“铁饭碗”,认为它是一种终身雇佣制的合同,采取了一些规避措施。
张鸣起强调,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双方约定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并不是终身雇佣制。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上,它有以下三种情形是可以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被解除的,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违法、违规,或者因病因伤不能适应工作,还有竞争性裁员。换句话说,无固定期限合同在管理和解除的条件上,与固定期限合同是一样的。如果再多说一点,无固定期限合同这项制度的确立是《劳动法》确立的,是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确立的。但是《劳动合同法》作为《劳动法》当中的用工制度的专门法律,在这一点上比原来有一些发展,就是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条件放宽了,10年就可以,签订两次也可以,在这些方面确实有一些发展,但是不会造成“铁饭碗”和一些企业担心的用工的灵活性受到影响,不会僵化用工机制。其实除了我刚才说的三个条件可以解除无固定劳动合同以外,《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比《劳动法》放宽了,在解除上又增加了两条规定,不造成用工制度的僵化。
张鸣起说,一个就是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进行裁员,这在《劳动法》中当时是没有的,是放宽的。同时也确立了企业在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时候也是可以裁员的。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讲,《劳动合同法》还是比较好地处理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一些用工长期合同带来的对企业和职工的问题。
张鸣起表示,企业没有必要担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带来用工机制的僵化,并不会影响用工机制的灵活性,更不应当采取一些劝辞职工等这样一些行为来规避法律。作为工会组织,我们已经要求我们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地配合政府的执法部门,并且采取一些措施制止这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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