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赶到北京的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副主席吴正德表示,他将建议把最低工资标准改为基本工资标准,以体现劳动力价值、增加工资收入。工薪阶层的工资大都由基本工资、工作绩效和其他奖金构成。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劳动时间内,付出了正常的劳动后,所获全部报酬的底线。吴正德委员提出的基本工资标准,是指工资收入中基本工资部分的底线。
笔者认为,吴正德委员的建议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最低工资标准与最低基本工资标准虽只有两字之差,作用却有很大不同。在不少地方相继调高最低工资标准以后,一些企业为了化解由此增加的成本,刻意提高劳动者的工作强度或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劳动者的收入达到了最低工资标准,但由于劳动者付出了更多的劳动,劳动者的基本工资部分实际上是被资方压缩了——这是造成一些地区出现“用工荒”的根源之一。倘若直接规定最低基本工资标准,劳动者工作绩效和其他奖金另外计算,资方就不那么容易通过玩障眼法来损害劳动者的权益。
这样做更符合最低工资制度的保障性特点。最低工资制度属于社会保障措施的范畴,是政府对经济实行宏观控制与调节、确保公平分配、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而制定的一项立法和管理制度。它首要的特征就是保障性——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水平应具有保障职工及其家庭最低基本生活的特征。正因为最低基本工资制度的保障性,才赋予了它强制性特征,即最低工资标准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由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包括基本工资、工作绩效和其他奖金的全部劳动报酬,使得资方有相当大的动力去提高劳动者的工作强度与时间,来压缩基本工资所占比例,这其实相当于变相减少劳动者的工资,不利于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也难以体现最低工资的保障性特点。
在最低工资制度的确立方面,每个国家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但发达国家对最低工资的规定有着大致相近的表述,即最低工资标准“要能满足职工本人对物质产品和精神文化生活的正常需要,同时要能够维持其家庭成员的生存。”笔者能够查阅到的资料显示,发达国家所谓的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上就是最低基本工资标准。西方国家具有更悠久的法治历史,其法律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更为严谨,而这一精神恰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应该认识到,低工资是高效率的敌人,没有一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吸引力,工人提升效率的动力就严重不足;工人实际收入低,购买力下降,也不利于市场的扩大和经济的发展,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正是由于这些原因,俄罗斯新法律规定,从去年9月1日起,将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一倍。
近年来,我国各省市也在不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但由于最低工资制度涵盖了劳动者的工作绩效和其他奖金收入,容易被资方钻空子,通过变通手段剥夺劳动者应该享受的保障性待遇,因此,我国应该明确以最低基本工资标准替代最低工资标准制度,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发挥最低工资的宏观调节功能。(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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