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我国的国民收入分配中,存在着政府和企业所占份额偏高的问题,这一问题与我国当前经济增长过快、通货膨胀、出口比重过高、外汇储备过大等问题有着密切的关系。
从统计数据来看,1994年,我国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间的分配关系为18:16:66;到2002年变化为20.5:14.9:64.6。其中,居民收入所占比重下降1.4个百分点,政府收入比重提高2.5个百分点,企业收入比重下降1.1个百分点;到2005年,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间的分配关系进一步变化为23.8:16.2:60.0。其中,居民收入所占比重比2002年下降4.6个百分点,政府和企业收入比重分别提高3.3和1.3个百分点。
1998~2007年的十年间,我国税收收入的弹性系数在1.5以上(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即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是GDP增长速度(按现价计算)的1.5倍,2007年更高达1.8倍。税收收入的长期超常增长,再加上非税收入的增长,必然使得政府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份额不断提高,1998年以来,平均每年提高近1个百分点。
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居民收入所占比重,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
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我国2007年的GDP是1997年的3.1倍,经济效益也有很大的提高,但同期职工工资提高的幅度有限,出现“利润浸蚀工资”的问题。据统计,1998年至2003年,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从53.14%下降到49.62%,下降了3.52个百分点,而这一比重,其他国家和地区普遍在54%~65%之间。这就要求我们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不断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完善公共财政制度,以支定收,适当降低税收收入规模和增长速度。财税收入占GDP的比重,究竟多高比较合适,需要认真研究。从理论上讲,其水平的高低,应根据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在完善公共财政制度的基础上,确定需要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要量,即政府支出规模;然后以支定收,确定政府收入规模。政府收入,主要来自税收收入,此外还有非税收入和债务收入等形式,在合理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后,也就能确定税收收入规模。因此,应结合新一轮税制改革,实行结构性减税政策,适度降低税收收入规模和增长速度。今后,在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调整到合理比例的限度内之后,从长远来看,应使税收收入的增长与GDP的增长保持大体同步。
实现政府收入规范化,实行费改税,将非税收入纳入预算内管理。目前我国非税收入的规模和比例仍然过大,并且游离于预算之外,是政府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比重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应该进一步通过费改税,减少非税收入的规模和比例,并使之被置于严格的预算管理监督之下。
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与民生有关的支出比例。以2007年为例,全年用于与民生有关的农业、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科技等方面的支出,占当年财政支出的30%多一点。显然,这是很不够的。在加快公共财政建设中,有必要也有条件向民生财政转变,应将财政支出的主要部分用于民生方面的支出,并且在制度上作出保证。应加强财政预算的民主和法制建设,预算的安排要公开、透明,听取和吸收纳税人的意见,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安体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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