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个税起征点确定为2000元,不仅前瞻性不够,而且出现明显的滞后性。一是该起征点远远滞后于民众的要求,二是民众的收入将会滞后于物价的上涨。
★采写/《小康》记者 李冬洁
从2008年3月1日起,我国个税起征点将从现在的1600元/月上调至2000元/月。
事隔2年的再次调整,标志着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实施以来,目前开始进入了一个微调阶段,一些更加顾及民生民情的元素被加入到了改革的思路中来,也体现了新的为政理念在各个政策领域的渗透。但对于起征点的调整,调多少,怎么调,如何体现公平的要义,则再一次成为社会各界的热门话题。
物价上涨幅度这么大,起征调幅过于低
“这次调整后能比过去少交几十块钱税,但现在物价上涨幅度这么大,少交的税还是补偿不了物价上涨的部分。”北京市民康女士这样回答《小康》记者关于起征点调整的提问。
2007年以来,通货膨胀开始席卷中国内地。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07年前三季度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4.1%,拉动物价上涨的主要因素是食品价格。前三季度,食品价格同比上涨10.6%。其中,粮食上涨6.3%,蛋上涨26.2%,肉禽及其制品上涨29.1%,水产品上涨4.6%,鲜菜上涨3.0%。
生活资料的大幅上涨加大了老百姓的生活成本,也正是出于物价上涨方面的考虑,调高起征点的措施才得以落实。此前,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受国务院委托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近两年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有所增加,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需要适当调整。
此次调整使大部分工薪阶层的纳税额有所减少,按起征点2000元计,若保持税率和级距等不变,以收入2000元、5000元、1万元三个档次的月薪为例,收入者分别需要缴纳个税为0元、325元和1225元;比按照1600元的起征点分别少缴纳的额度为20元、60元和80元。
“实际上,减除的税额数量还是太少了,比以前少缴几十元实在不算什么。”在北京一家民营公司从事技术工作的刘先生告诉《小康》记者。刘先生的月薪是5000多元,起征点调整后,他比以前少缴80元。
据记者调查,1600—2000元收入的人群对此次调整较为满意,3000—5000元的人群认为起征点还应该提高,5000元以上的则对此反应平淡。
在记者走访过程中,对于理想中的起征点额度,大部分人认为,2800—3000元比较适合当前国情。
公平的难题
“纵观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调整轨迹,1981年职工平均月工资约为60元,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800元,约为月平均工资的13倍。而据国家统计局年度统计公告,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001元,月平均工资为1750元。不要说13倍,即使按照2倍测算,也是3500元”,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南振中委员在审议会议上说,“这意味着,20多年前个人所得税主要向少数高收入者征收,工薪阶层并非征收主体。”
据国家统计局2007年10月29日公布的数据,去年前9个月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53元。可见,2000元起征点几乎将平均收入线以上的所有工薪阶层一网打尽。
有评论认为,个税法的宗旨是调节居民个人所得,而不是为了单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所以,个人所得税不应成为普遍适用的“人头税”。
对于目前起征点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首都经贸大学财政系教授赵仑也持怀疑态度。“起征点也叫免征额,其实目前免征额的调高对社会公平分配影响不大,基本起不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比如说,现在从1600元提高到了2000元,那么同样高收入群体也提高了,而且高收入群体少缴的税要比低收入群体要多。”他向《小康》记者解释道。
在调查中,记者发现地域差异化征收也是当下讨论的热点话题。有位网友发帖道:“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全国统一税制,没有考虑全国收入和物价的平均水平。2000元的起征点对于内地某些地区的人来说可能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对经济发达地区还是太低。”他建议起征点应该按照基本工资来作为一个衡量标准,比全面的平均工资高一些才算是最合理,还可以按照各地的消费水平来划分,沿海地区可以上浮20%,而其他一些地区可以下浮20%。
此外,一个关于起征点一直悬而未决的问题再次走入人们的视野,即低收入家庭的缴税问题。比如,一个人每月挣2100元,但是他要负担一家三口的生活,依据现在的规定他必须纳税 ;但是同样是三口之家,三个人全部挣工资,如果每个人的月工资不超过2000元,那么他就不需要纳税。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全家人均收入700元的要缴税,而人均收入2000元的却不用缴税。这显然有失公平。
起征点怎么调?
在对目前调整起征点的具体方法上,有部分受访者认为,调整了当然要比不调整要好,但依照什么去调似乎没有一个合理的标准。
著名评论人士童大奂指出,把个税起征点确定为2000元,不仅前瞻性不够,而且出现明显的滞后性。一是该起征点远远滞后于民众的要求,二是民众的收入将会滞后于物价的上涨。
另外,起征点变得过于随意,而且往往由行政部门主导,也成为时下讨论的一个热点话题。
有网评说,如果每次个税起征点的提高,既不必通过民意听证,也没有一个法律规定的刚性的标准,而是财税部门和专家学者关起门来在那儿研讨,则不仅个税法的法律严肃性受到挑战,个税法的宗旨也会被违背。同时,财政收入的“承受能力”会成为调节个税起征点的主要砝码,所谓的提高起征点,往往只成为有关方面应对民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针对这些问题,有专家建议,法律制定要具有超前性,制定起征点时要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应根据居民消费支出情况实时调整,也就是个税起征点指数化。首先要界定什么是高收入,并听取中低收入者意见,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在整个社会大多数人的收入水平上限划定起征点,对高收入者征收要多些。
对于起征点的地域差异问题,在具体的实施当中,专家建议,最好能考虑地方差异,全国人大可以授权地方人大,根据各地实际做出适当调整。
呼唤更深层次的个税改革
“就费用扣除额来看,确实存在问题,这个问题不是简单地把它提到1600、2000、3000,即使提高到一定程度,也解决不了在设计方面的问题,”赵仑向《小康》记者指出,“其实,最理想的方式不是设计一个总数,最理想的方式应该首先是按照家庭来扣除,再一个是分具体项目来设计。”
赵仑指出,发达国家的所得税制度模式比较成熟,与我国的分类税制不同,他们实行的综合税制是在收入、支出全部综合计算以后再计算缴税。有的国家在费用扣除额上设计得比较细,有很多具体的项目,比如买房、租房、家庭抚养人口等。
有关专家表示,起征点调整所引发的问题还需要更深一步的个税改革。
前不久,全国人大财经委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后提出意见,国务院应认真研究税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加快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适时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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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如何缴个人所得税?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属于综合所得税类型,也就是个人在一年之内,从各种渠道所取得的收入,不管是劳动所得还是资本利得,均汇总为当年的收入总额,根据年收入总额划分不同的档次,分别规定相应的税率,按超额累进税率方式进行征收。
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要经过成本费用扣除、个人免税扣除和家庭生计扣除。美国规定费用扣除时,需要把一笔费用掺和的业务费和非业务费进行区分,其中为业务费的部分允许扣除。费用扣除分为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纳税者可视自己的情况任选一种。标准扣除是对纳税者规定一个标准扣除额,标准扣除额在不同的申报方式下数额不相同,并且每年还会随物价波动作相应调整。纳税者也可选用分项扣除,即把某些支出项目累加起来扣除。在允许的扣除项目中最重要的是抵押贷款和其他消费贷款的利息支出,州和地方的某些税收,慈善捐款,其他扣除项目包括高昂的医药费和伤亡损失。美国《国内收入法典》列举15个项目为免税所得,例如赠与所得、遗产所得、州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等。家庭生计扣除就是从净所得中减去规定的数额,这种扣除往往对配偶与子女规定不同的标准,有时对子女还要按照他们的年龄规定不同的标准。美国对每个纳税人抚养的家属给予个人宽免额,每个人宽免额都相同。并且,美国还对生计扣除采取指数化办法,避免通货膨胀对生计的扣除,例如1990年为2050美元,1991年为2150美元,1992年为23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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