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的涨价潮中,有不少行业打着“成本上升”的旗号浑水摸鱼,结成“价格联盟”侵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
为了严厉打击这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国务院于1月13日发布了《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尽管这一政策来得及时,但它在约束“价格联盟”方面能起到多大作用则不宜过早乐观。
这一政策的可操作性让人忧虑。正如以往调查和处理价格联盟案件时所遭遇的困境那样:价格联盟或价格垄断的消息一般首先由媒体透露出来,但是行政部门介入调查时,参与、实施价格垄断的经营者或协会往往会矢口否认,并给调查设置种种障碍,使得行政机关难以作出相应的处罚——如何确认涨价是“相互串通”,如何界定“操纵价格”,又如何对“涨价同盟”进行取证?如果在这些问题上缺乏欧美《反垄断法》那样严格、清晰、可操作的法律界定,即使眼睁睁地看着行业串通涨价,由于缺乏证据,处罚也难以执行。
公众可能还会担心,这个规定可能只挑“软柿子”捏而不去碰那些硬的垄断霸王。实际上由于市场竞争的约束,真正会结成涨价联盟的并非那些竞争性行业的企业,而是那些通信、能源、交通等行业的垄断寡头。可是去年以来,被查处并公告的价格违法行为只有湖北荆州香干子、重庆火锅底料、河北衡水网吧等无关民生的产品的涨价。
此外,罚款金额仍然缺乏威慑力。此次新规定一个最引人注目之处在于“提高了罚款的额度”:比如原来的“处罚规定”对经营者串通涨价的罚款额度为“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如今提高到“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100万元的罚款高吗?先看看去年欧美几起价格卡特尔案的罚款:2007年1月,因涉嫌建立电气设备价格“卡特尔”,西门子等10家企业被欧盟竞争委员会处以总额达7.507亿欧元的罚款。2007年4月,喜力啤酒等3家荷兰酿酒公司因结成非法“卡特尔”被欧盟委员会处以总额约2.74亿欧元的罚款。因为串通涨价行为的背后是暴利驱动,操纵一个行业的市场价格能为企业带来高额利润,没有这种天价罚款很难遏制其合谋冲动。(曹林 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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