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从紧的经济政策下,个人消费信贷在政策、法律等方面的风险需要更积极地应对与解决。
自2008年元旦起,申请浮动利率住房按揭贷款的房贷客户将执行调整后的新利率标准,个人信贷也因为还款额攀高而面临更大的违约风险。与这部分已经明确的风险不同,从总体上看,中国的银行业所发放的消费信贷,并没有经历过一次完整的经济周期的检验,其潜在的风险更容易被低估。
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余额一直保持稳步增长的状态,尤其在2002年之前,消费信贷一直处于飞速发展阶段,个人消费信贷以平均每年160%的速度增长。住房消费信贷在个人消费信贷总余额中的占比相当大,2004年起每年占个人消费信贷比重保持在80%以上。
但是,由于个人消费信贷总量巨大,涉及的住房、汽车等项目属于宏观经济调控的敏感地带,相关法律尚不健全,银行与经销商、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导致个人消费信贷面临政策性、法律性、流动性和信用信息不对称等风险。
外部环境应制度保障
当前,我国在消费信贷方面的立法还不是很完善,许多配套的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大量债权得不到有效保障。政府应将消费信贷列入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特别是经济、金融法律体系中,从总体上加以规范和完善,将消费信贷各方的行为纳入法制范畴内,最大限度地降低消费信贷业务的社会成本。
同时,针对当前个人信贷中担保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对《担保法》进行修改,明确规定取消抵押住房的赎回权和处置抵押物的法律实施程序,还应增加耐用消费品担保贷款的相关内容,并制定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为了适应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需要,应加紧研究制定个人信用法律制度,保证各种信息资料能够完整准确地收集和正当地使用,同时为了保护个人隐私,需要法律法规对哪些信息可以收集和提供做出详细地规定。最后,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
在信用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单纯依靠消费者个人拥有的财产量和收入水平来吸收既定的信贷风险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引入新的风险吸收主体,以弥补消费者个人财产量和收入水平的不足,分摊消费者个人的风险吸收。资产的证券化,以及保险和担保作为重要的社会化风险分摊机制,正好能够满足这一需要。保险和担保的引入,改变了消费信贷风险单纯在消费者与商业银行之间分配的简单格局,形成了商业银行、消费者、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之间的风险多极分摊机制,有利于商业银行防范信贷风险,扩大信贷规模。另一方面,消费信贷越是发展,由信贷资产余额不断增加而积累的信用风险就越大。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推行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通过资产证券化技术,发行资产抵押证券,在市场上出售,从而有效地将信用风险转移给众多的风险投资者,同时也化解了信贷资产流动性风险的难题,使得商业银行的风险在总量上得到控制。
内部隐患以管理消除
我国商业银行的结构具有条块交错的现状,不同的条块在信贷风险管理上就会形成不同的标准,在对标准的把握上也会出现不同的松紧尺度。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在信贷管理上都实行前后台分开的制度,如果前台业务部门和后台风险管理部门的人员没有一致的信贷风险管理文化和理念,则部门之间的摩擦必然会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健康和稳定发展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为了建立科学的银行风险管理控制机制。商业银行应建立集中经营、集中审批、集中监控的“三集中”的风险控制模型;缩短管理半径,建立有效的激励与责任约束机制,强化责任认定。
在建立了全社会个人征信系统和完备的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银行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战略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信贷业务中,对于借款人信用风险的测量和管理仍然较多地使用传统的主观判断法。这种方法是指信贷员按照银行的贷款准则,凭自己的工作经验对借款者的资料进行分析,并据此做出贷与不贷的决定。而发达国家多广泛采用引入了数量分析的信用评分模型,根据收集的个人信用信息建立数学模型,依据模型的输出结果,给个人信用做出评价。这种信用评分模型使得个人信贷业务的审批过程更加客观,商业银行可以用统一的标准,一视同仁地来审核不同客户的贷款申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人为的不正当干预。其次,商业银行采用信用评分模型后,可以对个人信贷业务进行集中化的统一处理,缩短审批时间,借款人也可以更加方便的申请和获得贷款,这就有效地降低了商业银行的运营成本。当然,评分系统的可靠性和科学性也就变得更为重要。(巴曙松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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