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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是企业和员工间的一场博弈
2007年12月18日 14:25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发表评论

  备受关注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由国务院正式公布,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条例》的制定、公布和执行,确实令人振奋。因为,正当的劳动和休息权利,同为公民的神圣权利。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标志。这一制度的推行,对于调节劳动者的工作压力,促进企业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提高劳动效率,都有非常现实和长远的积极作用。因而,尽管我国“带薪休假”法定的最低天数5天低于国际劳工公约中有关“年休假最低6天”的规定,但只要《条例》能够顺利实施,千千万万的劳动者也有理由为此而感到高兴。

  多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带薪年休假尽管写入《劳动法》却始终未能落实,被称为“写在纸上的权利”。即使这次国家公布了正式《条例》,据有关公众调查显示,仍有67.2%的人悲观地认为,自己单位不能很好地执行这个《条例》。在某些调查中,被调查者选择不休假的竟占到70.62%。这又是什么缘故?

  毫无疑问,能否尊重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是一回事,能否保证劳动者正常享受休息的权利又是一回事。这是一场企业家与企业员工之间的博弈,甚至可以说是一场企业、员工、国家三者利益交织的博弈。站在企业家的立场上看,在较为严格地实行定员管理、“一个萝卜一个坑”的企业中,如果认真不走样地执行“带薪休假”的制度,意味着企业必须添人手,多雇人,人力成本增加。这是一笔账。而在现行的企业工资制度下,“计件工资”,或“工资加奖金”的报酬方式较为常见,那么,在这种工资制度下的“带薪”该带多少?如果企业只让员工带着很少的一点薪水去休假,员工能同意吗?这也是一笔账。显然,在这样的博弈中,利益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了让带薪年休假制度能够落在实处,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到执行《条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需要像《条例》规定的那样,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对执行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对违反《条例》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这其中,“主动”二字已将政府的义务、责任讲得很明确了。

  从长远来看,我们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家认识到,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对企业的长久发展是多么重要。我们同样相信,劳动者会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去努力争取、维护自己的权利,使其劳动权、休息权都能充分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但在《条例》刚开始执行的一个阶段内,政府部门的刚性约束无论如何是必不可少的。(记者 高初建)


编辑:席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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