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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能源法来说,真正重要的问题是它的立法意图:只是狭隘地保障能源安全,还是维护能源市场的健全竞争秩序?
12月3日,国家能源办对外公布《能源法》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集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活动计划至2008年2月1日结束。
这一法律涉及能源管理架构、定价机制、战略储备等诸多重大问题。舆论最为关注的是这部法律能否为议论已久的能源部的成立提供法律依据。由于这部法律的征求意见稿本来就是“国家能源办”负责起草、对外公布的,因而,能源部的成立几乎是一件没有多少悬念的事情。
对于能源法来说,真正重要的问题是它的立法意图:只是狭隘地保障能源安全,还是维护能源市场的健全竞争秩序?
之所以提出这样的问题,乃是因为,有业内人士称,鉴于目前经济猛增的势头对能源的迫切需求,要实现能源行业市场化的可能性在减少。事实上,政府官员及专家中有很多人持有如此想法,他们认为,能源行业是特殊行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和战略安全,因此应仍然主要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资本控股的产权制度。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据说是为了保障中国的能源安全。
这样的看法值得商榷。市场对能源需求强劲之时,恰恰需要开放能源市场,引入更多供应主体。能源供应紧张却拒绝其他资本进入,这是一种很难理解的逻辑。另一方面,多元的竞争性供应体系,也是保障能源安全的有效手段。近几年来屡次发生的“油荒”事件已经清楚地说明了,两三家企业垄断市场,极易达成共谋。借助其特殊地位,这些企业也会毫不犹豫地通过制造供应恐慌的手段向成品油价格管制部门施加压力,受到损害的除了消费者利益之外,还有政府的声誉。
同时,人们可能也已经注意到了国有垄断的另外一点弊端:在国际市场上,垄断企业的国有身份,极易把石油问题变成政治问题。这些国有垄断石油企业在海外收购油田,都曾经遭遇麻烦。如果继续维持这种格局,中国在海外寻找能源来源,就始终无法排除政治风险。控制、降低这种风险的惟一办法是实现开放市场,让私人企业按照利润原则在国际市场上寻找油源,而这将自然地解决中国的能源供应源问题。
因此,如果社会果真希望《能源法》起到保障能源供应安全、稳定能源市场的作用,那它就必须推动能源市场之开放,明确地把市场化作为能源行业发展、改革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能源法》必须体现出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相匹配的价值,必须引导能源行业深化市场导向的体制改革。这样立法或许有点不合国际惯例,但考虑到中国能源行业国有垄断盘根错节的现状,《能源法》必须承担起这样的政策职能。
应当说,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种市场化价值。总则中的第六条规定,“国家积极培育和规范能源市场,发挥市场在能源领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第十六条关于能源投资产权制度第一款规定:“能源领域实行多元化投资产权制度。”第二款规定,“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能源领域,实行国有资本控股为主体的投资产权制度。”
征求意见稿第五章能源供应与服务之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从事能源供应业务,促进能源供应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提高能源供应服务质量和效率。”第十章能源价格与财税中关于价格形成机制的规定是:“国家按照有利于反映能源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原则,建立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
当然,这些原则能否变成现实的制度与政策,与未来可能成立的能源部的定位有极大关系。对于未来依照本法成立的能源部,人们恐怕要追问一个问题:设立能源部究竟要达到什么目标?能源部究竟将是传统意义上的行业主管部门,还是一个独立而公正的监管部门?
目前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国家能源战略,制定和实施能源规划、能源政策,对全国能源各行业进行管理,统筹负责能源领域的发展与改革工作。”也就是说,未来的能源部仍被定位为行业主管部门,而推进能源行业市场化,也被放在该部最后一个议事日程。
这样的能源部,有没有可能真正起到保障中国能源供应稳定的职责?归根到底,立法者需要深入、仔细地思考一个关键问题:中国日趋市场化的经济社会体系究竟需要一个什么样的能源供应机制?保障中国能源供应稳定的有效途径究竟是垄断,还是健全的竞争性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