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奖者的安全固然应受保护,但其“隐私权”并不能构成剥夺公众知情权的理由。透明不仅在于过程,更应体现于结果,以“保护隐私权”之名褫夺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正是孳生重重疑问的温床。
近日连续有两件关于福彩的新闻颇为受人关注:首先是辽宁省鞍山市福彩投注站经营者赵立群利用福彩系统的“漏洞”作弊,买彩票期期中奖,非法获利达2800万元之巨,结果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大河报》11月22日);然后在11月27日,甘肃省嘉峪关一位彩民以20倍投注的方式中得亿元大奖,创下我国彩票有史以来单人中奖的最高纪录,而招致作弊的质疑(据《东方今报》报道)。昨日,中奖者已悄悄把大奖领走。
毋庸讳言,在彩票连出惊爆大奖的同时,民众对其公信力的要求越来越高,而这种公信力亟需用更透明的制度和更权威的立法手段来维护。
以数百名现场观众和电视直播,再加上公证处的公证,是否就足以保证开奖结果的万无一失呢?对此,提出疑问的民众和彩票的发行机构有着不同的认识。因为这些公开透明的措施中恰恰遗漏了最关键的结果———中奖者的身份。
一直以来,我国的彩票市场上有着一道独特的风景———中奖者神秘莫测。还常见有易容化装去领奖的幸运儿为媒体津津乐道,理由更是冠冕堂皇———保护中奖者的隐私权。然而欧美国家,却经常会在大众传媒上看到数千万甚至上亿美元大彩得主咧着嘴的笑脸,其姓名、身份等却并未成为“隐私”。在彩票业发达的美国,《记录公开法》就明确规定中奖者必须公布姓名和所居住的城市等个人资料,公民则有权利到政府部门查询相关资料。
难道他们不知道要尊重“隐私权”吗?还是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犯罪率极低?显然不是。根本的问题还在于,中奖者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到底哪个更大?
要知道,尽管中奖者所获的收入正当合法,但毕竟不是其劳动所得,而是直接来自于广大购买彩票的社会公众,公众自然有权知道大奖究竟归属于哪位幸运者。这是一个简单的道理,也是一个基本的权利。中奖者的安全固然应受保护,但其“隐私权”并不能构成剥夺公众知情权的理由。透明不仅在于过程,更应体现于结果,以“保护隐私权”之名褫夺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正是孳生重重疑问的温床。
不由得想起曾经看过的一部反贪题材的电视剧,里面就有贪官勾结彩票兑奖机构的人员,购买中奖者的彩票来将自己的黑钱“洗白”的情节,故事虽属虚构,却引发出一个颇严重的疑虑———在“隐私权”的庇护下,彩票有没有可能会变成另类行贿和“洗钱”的工具?马来西亚一位首相在一次彩票推介活动中拒买彩票,“万一我中了彩,再清白也会认为是作弊的。”这很能说明问题。
当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发生冲撞的时候,除了彩票发行机构的解释外,我们更希望立法机关的介入,以明确的立法维护用国家信誉向社会发行的彩票之公开、公正和公平,让可能伸出的黑手在公众雪亮眼睛的监督下无处隐遁。
□杭程(江苏 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