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呼吁全国人大以立法形式规定中国不征收资本利得税,这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发展资本市场和保护中小投资人利益的根本。我们现在正在着力拓宽普通百姓的投资渠道,既增加了居民的收入,又完善资本市场,而资本利得税本身并不符合这个增加人民群众财产性收入的目标,也违背了“国九条”有关保护中小投资人的精神。
⊙周洛华
说实在的,每次市场大跌时,总伴有国家正在研究或者筹备资本利得税的传闻。从“2·27”急跌开始就有这样的传闻,可见它对市场的影响有多大。沪深股市现在还在牛市之中,对这样的消息已经如此敏感,设想若在熊市之中该如何面对这样的重磅炸弹?如果有人认为政府可以先造舆论,让股市慢慢消化资本利得税的负面影响,然后择机推出,那么我不得不说,这是根本不理解资本市场的规律。难道让股市缓缓下跌到一个比较低的位置,然后推出这个税种就可以减轻股市的震荡了吗?非也。A股在资本利得税的阴影下,将长期徘徊在低位,导致国家为启动股市而支付的股改对价都前功尽弃。因此,可以说,对于一个从来没有资本利得税的市场来说,永远没有合适的时机推出这个税种。
十七大提出要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要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我们现在正在着力拓宽普通百姓的投资渠道,既增加了居民的收入,又完善了资本市场。而笔者以为,资本利得税本身并不符合这个增加人民群众财产性收入的目标,也违背了“国九条”有关保护中小投资人的精神。
读者可能还记得,我是积极赞成物业税的。我认为物业税能够有效地降低投资地产的预期收益,达到宏观调控的目标。物业税对于房地产来说,其作用将是巨大的。而资本利得税对于股市来说,其冲击将远远超过物业税。
回想起来,从2005年开始的股改之所以能够成功,之所以得到了广大股民的拥护,就是因为这个举措尊重历史,尊重现实,遵守了政府对广大股民的庄严承诺,遵守了资本市场发展的自身规律。毫无疑问,我们的工作应该一切从群众利益出发,从自然规律出发,从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出发,而不能一切从所谓的“国际惯例”和“先进经验”出发。股改之后,沪深股市迎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如果将来推出资本利得税,那就根本违背了“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试想,如果不送对价,直接宣布进入全流通,那样,股改还会成功吗?
资本利得税也不能成为调节股市的口头武器,放出风声,然后再否认或者辟谣,说这仅仅是某些专家的意见或者就是传闻。假如想以这种方法来调节股市,实在不是正确的方法,老百姓已经有了心理阴影,投资者已经有过辟谣之后立即征税的经历。用所谓的传闻来调节股市的涨跌本身也不符合完善资本市场的要求。
通过承担风险来获取收益,这是资本市场的规律,如果政府要分享这样的收益,那也应该承担相应的风险。我们不能简单照搬美国经验,美国有的,我们就一定要有吗?中国要走自己的道路。美国虽然有资本利得税,但是如果股民投资亏损可以抵扣其个人所得税。这样的条款难道我国也要照抄吗?照抄的结果是什么?股市下跌导致政府不仅收不到资本利得税,还会减少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对政府反而不利。如果我们只开征资本利得税,而不实行亏损抵扣政策,那么大众不禁要问:为什么对政府有利的国际惯例我们都积极落实了,对政府不利的国际惯例我们却视而不见呢?
我国政府现在的做法是每年由财政部出通知,今年暂免征收,股民又放心过一年,可是明年究竟会怎样呢?如果这种预期始终悬着,那么A股市场上,投资人的情绪就始终被一种负面的消息所压制。因为谁都不知道资本利得税的时间表,也不知道这个税种决策的具体机制。我们可以想见,财政部随时可能决定在下一年度开征,而全国人大肯定会批准财政部的要求。
建设和谐社会的长篇大论已经说得不少了,我认为和谐社会的本质应该是公平社会。不妨扪心自问,是谁从A股大牛市中获得了最大收益?是国有股和法人股。老百姓是否曾经有机会参与投资这些法人股呢?没有。我们现在仍然没有途径和渠道允许投资银行帮助普通百姓去投资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我们倒是经常看到某某央企最近又成功投资,低价买入了某项股权(央企海外投资除外)。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还要对普通股民开征和法人股投资人同样的税种呢?我们面对的是不同的投资机遇、市场地位,我们为什么要承担同样的风险和税收呢?免除资本利得税难道不是普通股民应该享受到的“没有机会投资低价法人股”的“对价”吗?
我赞成财政部要求A股投资收益以零税率申报的做法,同时我也呼吁全国人大以立法形式规定中国不征收资本利得税。这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发展资本市场和保护中小投资人利益的根本。假如能实施这项政策,将从制度上保障A股投资者,必将得到投资人普遍的欢迎,也是巩固股改成果,构建多层次完善的资本市场所必要的法律基础。
一句话,这是A股的百年大计。(作者系上海大学金融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