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兑奖期能适当延长,弃奖事件将会减少很多。在一个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的时代里,仅仅一个月的兑奖期实在是太短了。弃奖事件的不断增多亦证明了这一点。
34岁的装修工汪亮解7月29日在北京买完彩票就回安徽老家了,40多天没看报纸,错过兑奖期才知道自己中了500万元。9月18日,汪亮解前往体彩中心,希望能要回一点安慰奖,在体彩中心拒绝支付之后,汪亮解做出了惊人之举:他将诉诸法律,准备和体彩中心打官司,要回奖金。(9月20日《北京晨报》)
我注意到,媒体在报道此事时使用了“惊人之举”四个字,这说明在很多人看来,过了兑奖期不能得到奖金是很正常的,每张彩票背后不都写着清楚的兑奖期嘛。事实上,自1999年以来全国至少有8个以上的500万大奖被弃领,其他几万、几十万的中奖被弃领的就更多了,但大家都自认倒霉了,人们似乎还是头一回听说有人要为此打官司,因而显得“惊人”。
然而法律专业人士对于彩票兑奖期的质疑却由来已久。有人曾写过《质疑彩票兑奖期合理性》的论文,认为彩票作为彩票购买者与彩票发行机构之间的合同关系,具备合同法上关于合同的所有要件,因此《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制度应该适用于彩票合同。彩票发行机构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排除诉讼时效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我们知道,适用格式条款的一般原则是:要么接受,要么走开。因而设置一定时限的兑奖期本身应该是合理的,而彩民购买彩票的行为,也应该视同接受了这一条款。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因而彩票发行机构单方面规定28天或者30天的兑奖期,是否“显失公平”却是可以质疑的。《合同法》亦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应该明确,真正明知获奖而故意不领奖的“弃奖人”极少,目前发生的所有弃奖都是“视同弃奖”,其中多数是因为种种原因错过了兑奖期。如果这个兑奖期能适当延长,那么弃奖事件将会减少很多。在当前这样一个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的时代里,仅仅一个月的兑奖期实在是太短了。弃奖事件的不断增多亦证明了这一点。
我在网上搜索到了一些国外的弃奖事件,比如2006年英国一张1000万英镑奖金的巨额中奖彩票逾期无人兑奖,2003年美国佛罗里达州3月期的彩票头奖5000万美元无人认领。无论是英国还是美国,两起事件中事主错过的兑奖期都是6个月。而6个月到1年的兑奖期限,实际是彩票业的“国际惯例”。为什么我们不跟这样的“国际惯例”接轨呢?
另外一个同样值得讨论的问题是,被弃领的这部分奖金,谁拥有所有权?我国的规定是,弃奖自动进入奖池作为“调节基金”。而国外的通常做法是,奖金会作为善款自动捐献给慈善组织。换句话说,等于是获奖人慷慨无私地捐赠了一笔巨款,获奖人事后即使无法领奖,但依然可以骄傲地向人们宣布自己的善举。对于获奖人而言,这至少是一种精神上的安慰,而不至于像汪亮解那样认为“彩票发行机构私吞了自己的钱”。将弃奖捐赠给慈善机构,排除了“设兑奖期以私吞奖金”的嫌疑,应该是兑奖期获得合理性的必要前提。(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