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们关注多时的反垄断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终获审议通过。从1994年就列入人大立法议程的这部法律的通过,为我国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增添了新的法治利器。
在西方工业发达国家,与反垄断相关的法律的建立已有近百年的历史。尽管在欧洲、北美的不同国家中反垄断法有不同的、符合本国需要的特色,但反垄断法的共性是鲜明的,那就是要保护公平合理的竞争,维护竞争秩序。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国有经济一统天下,无所谓垄断与反垄断。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随着民营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随着外资的大举进入,人们渐渐发现,形形色色的垄断的存在,以及一些新垄断现象的发生,正在压制竞争,破坏市场秩序。面对新问题,原有的“反不正当竞争”等零星的法律规定已不能满足需要,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法势在必然。
我国的反垄断法借鉴了其他国家反垄断法的经验,对反垄断的三大制度,如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等,在我们的这部法律中肯定都是重要内容。然而,根据我国的国情,根据现阶段以及今后一个时期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打造民族品牌的需要,我们认为反垄断法应在如下两个方面发挥更多的作用:
第一,尽管现行法律不禁止某些行业或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但必须禁止有关经营者滥用这一支配地位,禁止那些排他性的、限制他人参与竞争的行为。电信、电力、金融等传统的垄断行业能否在法律约束下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取消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垄断,以平等的态度与其他对手竞争,或许将成为反垄断法的执法重点。
第二,实力雄厚的国外资本的购并行为,不仅有隐藏很深的垄断动机,而且可能给尚处于幼稚阶段的民族工业、民族品牌带来致命的打击。因此,反垄断法必须充分发挥作用,要对外资的购并从严把关,防止其以强凌弱,形成垄断。同时,法律应鼓励国内企业做强做大,认真区分法律界线,不可自束手脚。
此外,对于目前较为普遍存在的行政性限制竞争的做法,如何纳入法治轨道,解决权大于法的问题,既是对法律的考验,也是对政府的考验。(高初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