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对浙江公务员、通信、媒体、学校、房地产、IT、物流、家政及家装等十几个行业高温费的发放情况进行调查显示,高温费的差距颇大,从80元到上千元不等。(《现代金报》8月5日报道)
高温费差额颇大的背后,其实还掩盖着另一种悖论,即现实生活中,往往是“吹空调的拿高温费,晒太阳的不给高温费”。因为,这种悖论的出现有其必然性或曰“合理性”:能够在空调环境下工作的,说明单位效益比较好,因此能够支付得起高温费甚至是比较高的高温费;反之,要在太阳下辛苦工作的,则有可能意味着单位的效益相对比较差,无法为职工提供更多高温保障——也不排除个别效益好的单位不愿意向职工支付高温费。
显然,这种“高温费悖论”不管出于哪种因素,都是一种事实上的不平等、不公正。它制造了一种变相的“马太效应”:有钱的、工作条件好的,会更有钱、工作条件更好;而少钱的、工作条件不好的,会变得更少钱、工作条件更不好。从根本上说,这背离了高温费政策出台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初衷。
其实,这与政策本身存在疏漏有关。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发放高温费是属于指导性文件,没有强制性,也就是说,劳动部门是建议企业给职工发放,但不是强制企业发放,企业可以依据相关文件给员工发放高温费,也可以不给员工发放,没有强制作用。”
显然,有关公权部门在此事上的态度堪称“骑墙”:它一方面要展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高姿态,一方面又不愿意得罪企业主——声明自己的政策只是“指导性”而非“强制性”的。既然发放高温费的主导权在企业自己手中,出现上述悖论就成为必然。因为,那些一心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也势必在这方面“甘落人后”。
事实上,高温费是一种正当的劳动保障权益,特别是在全球气候变暖的情况下,这项权益显然将会变得越来越重要。政府对这一权益的保障必须态度鲜明而不应该只是“指导性的”,即应该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强制性措施,促使企业积极支付高温费,而不是把这寄托在企业主的“良心”上。这样,才能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弱势劳动者的正当权益。(邓清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