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报A1版《一点退休金也征利息税,合理吗?》的报道见报后,一位不愿公布姓名的财税界专业人士向记者反映,现行的对基本养老保险金通过社保部门指定银行进到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后产生的利息征收利息税,是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报道中提到的范女士养老金发放存折里产生的利息被扣利息税,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该专业人士指出,财政部1999年10月发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中说: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为了保证和支持社会保障制度和主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现明确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即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该专业人士向记者指出,仅以基本养老保险金来说,对加双引号句子的理解可以是: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只要你发给我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是按规定比例缴付部分,又存入的是社保部门指定开户银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那么,从这笔钱进入这个账户到转出这个账户期间产生的利息,就不应该征利息税!即使有退休人员利用这个账户储蓄其它资金,在扣缴利息税时也应该在计税基数中剔除社保发放的养老金部分。”这位专业人士解释。
既然如此,为什么银行一直对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产生的利息扣税呢?是否这位专业人士的理解与有关部门对上述政策的理解有不同呢?
昨天,记者就此询问了负责利息税征收的国税部门。广州市国税局有关人士的说法是,退休金分为两大类,来源于财政拨款的离退休工资,其中工薪所得免缴个税,但其利息所得要交利息税;资金源于社保、通过社保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不用缴纳个税,其利息所得也不征利息税。该局有关人士还表示,将会与社保、银行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情况后给予进一步的答复。
记者昨天还就此采访了三位税务界专家,他们均表示,从立法的原意看,财政部出台上述通知的目的,带有福利、救济性质,如果目前对政策理解和执行存在“模糊区”的话,应该从立法原意出发,对基本养老保险金存入社保部门指定银行个人账户后产生的利息,能不征就不征;还有专家认为,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收入本来就很少,又能征到多少利息税?如果不征,社会意义更大。(严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