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许多消费者到商店购物或去饭店就餐时,都会遇到一种情况,即索要发票时,售货员说:“要开发票,必须另付税款。”而在饭店就餐,服务员也会说,“不要发票,抹零。”为此,商品也就有了两个身价,索要发票高价,不要发票则“质高价低”,这实在让消费者生气。
消费者索要发票应不应自己交税。《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凭证。它是缴纳税款的依据,可以防止经营者逃税。《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消费者索要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发票管理办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透彻地阐明了谁是纳税的主体,目的是为了防止经营者逃税漏税。这就是说,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具发票,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发票是法定义务。由此可见,经营者让消费者替履行纳税,实乃偷梁换柱的违法之举。
为此,消费者无论从国家的利益还是个人的利益出发,都应向经营者索要发票。如遇到拒绝出具发票或让消费者缴纳发票税款的行为时,就要直接向税务机关或消费者协会投诉。对经营者转嫁发票税款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提供顺畅的举报途径,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明察暗访等方法,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致力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左书忠 刘新雅 范凤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