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与国务院已出台的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相比,《若干意见》在哪些方面有所突破?
答: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解决传统思想观念束缚、市场准入和融资难、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等限制民间投资发展的问题,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和实际工作中开展了大量工作。200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全面系统地提出了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36条政策规定,通称“非公经济36条”,对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非公经济36条”中的一些政策措施尚未真正落实到位。在市场准入方面,“非公经济36条”明确规定,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但根据有关方面的调研情况,目前全社会80多个行业,允许外资进入的有62个,允许民间资本进入的只有41个。民间投资在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所占比重非常低,据统计,在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中占13.6%,在教育中占12.3%,在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中占11.8%,在金融业中占9.6%,在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中占7.8%,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占7.5%,在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占6.6%,在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中占5.9%。
为此,《若干意见》将破除、拆除民间投资发展中存在的“玻璃门”、“弹簧门”等现象作为重点,针对上述行业和领域存在的准入难问题,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非公经济36条”等文件中有关放宽市场准入的政策规定,提出了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具体范围、途径方式、政策保障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并努力增强可操作性、提高文件的可执行力。一是明确了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准入范围的总体要求。要深入贯彻落实“非公经济36条”,深化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改革开放,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二是明确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的具体行业和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电信能源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国防科技工业、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领域,兴办金融机构,投资商贸流通产业,参与发展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和社会福利事业。三是提出了鼓励民间投资进入的具体途径和方式。主要包括项目业主招标、承包、租赁、产权或经营权转让、参与改组改制等。四是通过推进体制改革、健全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和政府采购、给予信贷支持和用地保障等多种方式,提出了鼓励民间投资进入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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