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无锡4月13日电(孙权 卢凤)记者今天从江阴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一起买卖合同货款纠纷,被告之一的中国工商银行临沂支行由于在某公司增资时提供了虚假增资证明,被法院判决其在出具虚假资金证明金额近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据了解,无锡市某化工公司2006年底与临沂市某彩钢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之后该化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彩钢公司提供了化工涂料,经过双方对账确认,彩钢公司结欠化工公司货款150多万元。化工公司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查实,注册资本为3600多万元的彩钢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名不符实。办案法官告诉记者,该彩钢公司原本注册资金为300万元,在公司成立半年后,该公司经股东会议决定增至3600多万元,其中,该公司大股东王某一人就增资3000多万元。当时该公司所在地的工商银行出具了银行询证函,确认王某新增的款项已经到账。但事实上,该银行的存款却并没有该笔新增资金。
江阴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银行出具的银行询证函属虚假资金证明,应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彩钢公司结欠的150多万元货款,由彩钢公司支付并承担违约金,不足部分,由股东王某等人连带清偿,若仍不能清偿,则由银行在出具虚假资金证明金额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办案法官分析,近年来银行涉诉的案件越来越多,而且涉诉标的越来越大。“广大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时需谨慎,如若相关当事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而金融机构又进行虚假担保,那么企业负债时金融机构则需承担一般侵权民事责任。”该法官提醒。(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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