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就有媒体根据王益的履历做出种种猜测,王益双规和太平洋证券蹊跷上市有密切的关 系 。2007年12月28日 , 太 平 洋 证 券(601099.SZ)在上交所挂牌,市场震惊。因为此前2004年、2005年太平洋证券分别亏损1623万元和2亿元,2006年才扭亏为盈,很明显不符合IPO之前需要连续盈利三年的规定。
据媒体报道,太平洋证券筹划上市前,曾进行两轮增资扩股,股本扩大1倍,股东数量也增加到16家,其中更有“神秘”股东天津市顺盈科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资1503万元,持太平洋证券1%原始股,上市后市值高达近三亿元。该公司注册于2001年,法定代表人为王益胞弟王磊,其主要股权后转让至胞妹王薇。2007年5月16日,王薇亦于名义上退出。
而王益在证监会任副主席期间的两名老部下也被查似乎印证了王益案与证券市场的种种瓜葛。国金证券董事长雷波,曾任证监会上市部副处长;银河证券总裁肖时庆,曾任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股改办副主任等职。2009年5月13日,雷波被带走调查,肖时庆因涉嫌受贿被捕。
聚焦 了犹未了!只见违规贷款,不见证券市场大案
对于本次开庭只涉及到王益违规贷款而基本不涉及传闻中的证券市场的种种违规操作,《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了数位律师,他们纷纷表示这样的情况出现容易让人产生联想。
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张玉成律师认为,如果太平洋证券于2007年上市时不符合基本法律条件,而证监会对太平洋证券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被追究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张玉成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张玉成律师分析检察机关没有在王益涉嫌受贿案的公诉书中提及太平洋上市案可能的原因是:在太平洋上市案中,王益不是本案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没有利用其职务便利为其亲属谋取非法利益,或者没有索取他人财物的情形。
“但太平洋上市案中如果涉及到相关违法违规情形,比如相关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有受贿的情节,或者相关人员不排除王益存在涉嫌除受贿罪之外的其他犯罪情节,检察机关应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公诉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张玉成说。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的宋一欣律师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违规、违纪、违法、犯罪、违宪,这是一个从轻到重的渐进过程,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
“在太平洋证券上市问题上,王益之所以能够撇清,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违规上市’尚在违规违纪范畴,达不到犯罪程度;二是王益从中受贿额度太小,特别是相对于检方已经指控的王益受贿1196万余元,可以‘忽略不计’。”宋一欣说。
太平洋证券上市的相关问题只是行政违规,而不构成犯罪,因此不提起诉讼。这似乎是律师界认为最希望出现的情况。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的张远忠主任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他希望太平洋证券上市的相关问题只是行政违规,所以导致“证券案”石沉大海。
“当然,王益案当初因多种情况而起,现在也有可能存在像外界猜测的避重就轻的问题,回避更复杂的、甚至不便查清的地方。”张远忠对记者说,“由于王益案比较敏感,容易让人们产生很多联想,所以检察机关最好针对众多的猜测做些解释、说明和澄清工作,这样可以引导人们的认识趋向,增加法律的公信力。王益从副部级职位落马再次警示人们,敬畏法律、敬畏规则的重要性。法律不是‘摆设’,而是‘长了牙齿会咬人’的,不以人的高低贵贱有所区别。”
3月30日,一中院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也许很多谜底要等到那时才能揭开。(张汉青 施智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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