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宗庆后
我国《商标法》于2001年第二次修订并实施后,迄今将近九年。在这九年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在涌现出一大批国内知名企业的同时,国际知名企业也全面进军中国,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而由于《商标法》长期未能得到修订,现有的法律规范在对驰、著名商标以及民族品牌的保护方面略显不足,确实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鼓励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族品牌、民族企业的目标不太相符。因此,对《商标法》及早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一、目前《商标法》在驰名、著名商标和民族品牌保护的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
1、目前的驰名商标保护规定不利于民族品牌的成长、培育和保护
目前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确实存在较多争议,特别前期出现了一些地方法院认定驰名商标过滥、地方政府过度追求驰名商标数量等不良现象,导致对这一商标保护制度是否过滥的争论,一些专家、学者强调的驰名商标保护个案认定、被动保护、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观点占据了主流,并直接影响到《商标法》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立法。这些观点确实有其道理,但如果我们的商标立法过于强调驰名商标的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可能名义上与国际接轨了,但实际上并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中国国情。一种法律制度的设置是否合理,不仅要看这一制度的法律功能,还要看它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特别是我国仍然处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成长阶段,国家倡导的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族品牌的目标远未实现,如何让商标保护制度适合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仍然是我们着重考虑的因素。因此,目前《商标法》过多强调驰名商标的被动保护,对尚处于成长、发展阶段的一些著名商标未予立法保护,不仅会限制了我国驰名、著名商标的建设和发展,更不利于今后民族品牌的扶持和保护。
2、我国《商标法》没有设置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的保护制度,造成商标权利人特别是驰名、著名商标权利人为防止抢注而提出防御、联合商标注册申请存在法律障碍。由于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往往是为了打假维权目的,一般情况下不太可能实际使用,而我国《商标法》又规定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任何人均可提出撤销申请,且对“使用”的定义也十分严格,这就使得我国的一些驰名、著名商标的权利人面临着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如果不注册联合或防御商标,面对抢注行为不得不花费大量精力提出异议,不仅增加成本,还会面临无法跨类保护的风险;而如果注册了,未实际使用的防御、联合商标又随时面临着被撤销的威胁。这显然不利于著名、驰名商标权利人的自我保护。
3、目前商标异议、复审制度的设置容易产生权利滥用,直接导致商标注册流程缓慢,一些知名商标虽长期使用却无法得到注册保护。一些不法分子为规避法律责任,利用当前《商标法》规定任何人均可提起异议、复审以及诉讼程序的漏洞,肆意拖延权利人商标的注册核准程序,来达到其规避侵权责任、打击竞争对手甚至恶意敲诈的目的。这也直接导致一些商标已经具有很高知名度却长期不能被核准注册,有的甚至长达七、八年还未被核准,几乎接近注册商标的十年保护期了,使得一些著名、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权利无法得到确认和保护。
二、及早修订《商标法》、加强对驰名、著名商标以及民族品牌保护力度的建议
1、建议在加强商标保护的法律救济功能的同时,充分发挥商标保护的经济、社会功能,在《商标法》中专章、专节对驰名、著名商标的保护制度作出规定。鼓励国内企业创立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并对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权利人适当宣传其著名、驰名商标予以支持,这样才能有利于国内企业创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族品牌。适当扩大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前提条件,对于符合著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商标要鼓励其申请认定,而不宜以个案认定、被动保护为前提,当然,为避免乱认定,也应明确并适当控制有权认定著名、驰名商标的行政或司法机关范围。
2、建议《商标法》增加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的法律规定,合理引导著名、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对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或注册商标进行联合商标或防御商标的注册保护,严密防范不法分子的恶意抢注行为。
3、建议修改当前的异议法律程序,限定异议程序的申请人资格及启动理由。建议对商标异议权利人的资格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特别是对其是否属于在先权利人应要求其提供书面的证据,同时规定商标异议不能成立的,依法赔偿被异议人因异议程序滥用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支出,以更好地防止异议程序的滥用。
宗总两会建议和议案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