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此次中金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中金所的业务规则体系分为基本业务规则、业务实施细则和业务指引等层面。其中,《交易规则》处于基本业务规则层面,确立了股指期货交易的基本制度。《交易细则》、《结算细则》、《结算会员结算业务细则》、《会员管理办法》、《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套期保值管理办法》、《信息管理办法》和《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八个业务实施细则分别从不同角度规定了股指期货交易、结算、交割、会员管理、风险控制和信息管理的具体制度。此次对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交易编码的开立
为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和满足投资者投机、套利和套保等不同交易目的和特殊法人投资者分户管理资产等需求,规定会员和客户可以根据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投机交易等不同目的分别申请交易编码;同时,为满足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特殊法人机构投资者分户管理资产的要求,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会员和客户,可以根据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投机交易等不同目的分别申请客户号;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可以以其分户管理的资产组合向交易所申请开立多个交易编码;要求会员在为客户申请交易编码前,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客户,对客户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二)保证金制度
为加强风险控制,将股指期货最低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由10%提高至12%;为保证单边市下交易所调整保证金水平的针对性,对单边市情形下交易所调整保证金标准的相关限制性规定进行修订。取消原《风险控制办法》中“Dt交易日与Dt-1交易日同方向累计涨跌幅度小于16%的,Dt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12%收取,收取标准已高于12%的按照原标准收取”、“Dt+1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保证金恢复正常标准”和“强制减仓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正常标准收取”的规定,改为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出现单边市、遇国家法定长假以及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等情形时,则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
(三)熔断制度
在未采取涨跌停板制度的境外市场上,熔断制度作为一种价格波动控制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冷静市场情绪和平衡市场指令的作用。中金所在股指期货仿真交易中尝试引进该制度,进行了大胆探索。但由于该制度的复杂性、实施效果的不确定性和市场参与者的接受程度,目前实施该制度的条件还不够成熟。此外,我国股票和股指期货市场都已经实行了10%的涨跌停板制度,对于防止价格过度波动已经有了相应的制度安排。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本次修订取消了《交易规则》和《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有关熔断制度的规定。
(四)强制减仓制度
修订前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规定,某一交易日出现单边市且与前一交易日同方向累计涨跌幅度大于等于16%的,交易所有权采取强制减仓措施。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交易所采取强制减仓措施的条件为“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的”,有意见认为两者存在不一致之处。为消除歧义,通过此次业务规则修订将股指期货强制减仓的执行条件改为“期货交易连续出现同方向单边市”。
(五)持仓限额和大户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防范市场操纵,将持仓限额的标准由600手降低到100手;同时,为适应交易编码制度变化,将持仓限额的限仓单位进一步明确为以客户号为单位;此外,明确对于结算会员的限制标准为按照每日结算后某一合约单边的总持仓量计算,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户号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为加强对大户的监管,规定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或者客户不同客户号的持仓及客户在不同会员处的持仓合并计算;增加“客户的持仓尚未满足相关大户标准,但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其进行大户报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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