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污水处理厂2094座,垃圾处理厂2353座,危险废物处理厂159座,医疗废物处置厂184座。
各地区情况见下表:
单位:个
地区 合计 污水 垃圾 危废 医废
处理厂 处理厂 处理厂 处置厂
北京市 156 132 19 1 4
天津市 38 25 9 4 0
河北省 183 91 77 6 9
山西省 148 57 79 0 12
内蒙古自治区
99 38 51 0 10
辽宁省 125 54 43 19 9
吉林省 77 20 52 2 3
黑龙江省 47 12 26 1 8
上海市 113 53 46 13 1
江苏省 438 322 68 43 5
浙江省 345 192 129 14 10
安徽省 277 49 222 2 4
福建省 309 60 242 1 6
江西省 111 15 90 1 5
山东省 341 228 88 9 16
河南省 182 119 55 0 8
湖北省 126 38 75 10 3
湖南省 156 25 118 6 7
广东省 418 211 171 18 18
广西壮族自治区
109 14 89 1 5
海南省 28 7 18 1 2
重庆市 178 73 102 0 3
四川省 199 91 92 3 13
贵州省 33 20 10 0 3
云南省 135 44 88 1 2
西藏自治区
8 2 6 0 0
陕西省 61 19 34 2 6
甘肃省 58 27 29 1 1
青海省 44 6 36 0 2
宁夏回族自治区
23 11 10 0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25 39 179 0 7
合计 4790 2094 2353 159 184
垃圾、医疗和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主要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0.85万吨,烟尘1.12万吨,氮氧化物1.41万吨。
(二)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厂污水年实际处理量210.31亿吨。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194.41亿吨,占92.5%;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设施)处理(不包括工业企业内仅处理本企业工业废水的处理设施处理量)12.90亿吨,占6.1%;其他污水处理厂(设施)处理3.00亿吨,占1.4%。
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590.58万吨,总氮28.82万吨,总磷4.53万吨,氨氮37.62万吨,石油类4.29万吨,挥发酚463.81吨。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重金属削减量0.12万吨。
(三)垃圾处理厂(场)
渗滤液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2.46万吨,氨氮3.22万吨,总磷456.85吨,石油类409.32吨。
垃圾填埋量1.53亿吨(占全国垃圾处理量的90.5%)。其中:无害化填埋量8592.92万吨,简易填埋量6726.82万吨。无害化填埋场已填埋量3.75亿立方米,占设计容量的20.9%;简易填埋场已填埋量4.29亿立方米,占设计容量的30.5%。
垃圾焚烧处理量1370.80万吨,占全国垃圾处理量的8.1%。
(四)危险废物处置厂
危险废物处置厂设计处置能力1.13万吨/日,危险废物实际年处置量117.42万吨;其中焚烧处置量50.37万吨,占全国危险废物处置量的42.9%;填埋处置量31.50万吨,占26.8%。
注 释
本公报资料未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福建省金门和马祖等岛屿。
工业废水排放量-指工业企业厂区所有排放口排到企业外部的工业废水量。包括生产废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和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超标准排放的矿井地下水和与工业废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不包括独立外排的厂区生活污水及清污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和雨水。
工业废水处理量-指经各种水治理设施实际处理的工业废水量,包括处理后外排和回用的工业废水量。
工业废水中污染物排放量-指排放的工业废水中所含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酚、石油类等物质的量。
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削减量-指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和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削减的污水中污染物的量,不包括企业内部废水处理设施削减的污染物量。
废水治理设施数-指用于防治水污染和经处理后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实有设施(包括构筑物),以一个废水治理系统为单位统计,附属于设施内的水治理设备和配套设备不单独计算。
工业废气排放量-指企业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排入空气的含有污染物的气体的总量,以标准状态(273K,101325 Pa)计。
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指企业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排入空气的二氧化硫量。
工业烟尘排放量-指企业厂区内的燃料燃烧产生的烟气中夹带的颗粒物的量。
工业粉尘排放量-指企业在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颗粒物重量。不包括燃烧过程中的烟尘。
废气治理设施数-指企业用于减少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向大气的污染物或对污染物加以回收利用的实有设施(包括构筑物)。附属于设施内的水治理设备和配套设备不单独计算。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状、半固体状和高浓度液体状废弃物的总称,包括危险废物、冶炼炉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物和其他废物等,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呈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酸性或碱性的废石是指采掘的废石流经水、雨淋水的pH值小于4或大于10.5者。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认定的,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易氧化性、毒性、腐蚀性、易传染疾病等危险特性之一的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指通过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量。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指以综合利用或处置为目的,将固体废物暂时贮存或堆存在专设的贮存设施和专设集中堆存场所内的量。专设的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和贮存设施必须有防扩散、防流失、防渗漏、防止污染大气、防止污染水体的措施。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指将固体废物焚烧或者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场所并不再回取的工业固体废物量。
工业固体废物倾倒丢弃量-指将工业固体废物排到固体废物防治设施、场所以外的量。不包括矿山剥离的废石和掘进废石(煤矸石、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
电磁辐射设备-指能产生电磁辐射用于医疗和科学研究的设备。
放射源-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
种植业总磷、总氮流失量-指在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种植生产过程中因淋溶、地表径流流失的总磷、总氮的量。
地表径流和地下淋溶流失量-农田氮、磷和农药等是随着水流而迁移流失的,农田水流方向可分为沿地表横向流和向地下纵向流两种情况。本次普查中,统一将沿地表横向水流途径而流失的氮、磷和农药量,定义为地表径流流失量,将沿地下纵向水流途径而流失的氮、磷和农药量定义为地下淋溶流失量。
基础流失量-即农田土壤本底氮、磷和农药流失量,是相对于当年施入量的流失量而言的。本次普查中,统一将农田土壤往年累积(非当年施入)的氮、磷和农药的流失量定义为基础流失量。
地膜残留量-指种植业生产过程中使用地膜后,残留在土壤中或土地表面没有回收或无法回收的地膜量。
水产养殖业污染物排放量-指在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排入养殖区域外部水体的污染物量。
城镇居民生活源单位-指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不包括农庄和集镇)。
医疗废物产生量-指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疗教学与研究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总量。包括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以及其他危险性废物。
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指对医疗废物采用符合环境保护和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焚烧、高温蒸煮、微波消毒和化学消毒等方式处理医疗废物并最终实现医疗废物毁形、减容和消除其危害性,并对其残余物进行安全填埋的处置过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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