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夫山泉张冠李戴?
农夫山泉董事会秘书周力表示,公司在获得该信息后第一时间即派代表去海口市工商局交涉,要求了解抽样和检测环节的信息,但都遭到了拒绝。同时,农夫山泉也曾多次要求双方共同尽快抽检、复检,却被告知重新抽样本批次产品是不可以的,不可能推翻海南最高权威检测机构的结论。
农夫山泉认为,上述检测程序都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符。首先,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取样,而不是由工商局自行抽样,所有抽样应当由被抽样检验人确认,抽样记录应当按档案要求管理,公众有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的权利。
其次,工商行政机关在收到检验结果5个工作日内必须将结果通知被检验人,海口工商方面是10月中旬抽取的样品,11月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11月24日才向媒体公布消息。从知道检测结果到公布消息有20多天时间,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操作。
此外,农夫山泉还认为,海口市工商局无权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属越权行为。警示信息应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的职权。
统一内部人士也曾隐晦地透露,“砷超标”事件可能涉及到政府部门的利益关系。
针对企业的质疑及指责,海口市工商局异常冷静。海口市工商局副局长王建禄在接受当地媒体的采访时表示,“我们不打‘口水仗’,一切以事实说话”。王建禄介绍,从10月中旬开始,海口市工商局对海口部分批发市场、商场、农贸市场、超市等销售的各类饮料食品进行抽检,抽查分批进行,同时抽查的还有其他品牌产品,并非针对某种特定品牌抽查。抽样是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测结果也是按照相关规定做的,消费警示也是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来做的。
对于农夫山泉声称该批次产品经其他机构检验结果是合格的产品,王建禄表示,海口工商抽检的农夫山泉饮料是6月27日和8月16日生产的产品批次,而农夫山泉在广州抽检的是6月28日生产的产品批次,不是同一时间、同一批次产品,不能张冠李戴,所以这种质疑并不成立。
厂商与检测部门的“关系”
记者昨日采访了一位食品饮料经销商,按照他的说法,“搞好关系”是厂商与质监部门间心照不宣的规则,如果不能安抚好相关检测部门,遇上“找茬”的情形在所难免。据他称,食品饮料产品的安全卫生须符合国家标准,但在产品合格与否的检测上存在着“技术手段”可以左右结果。
这名经销商举例称,假如某类食品或饮料的菌落总数要求在20这个标准以下,但某批次产品样本的检测结果是22,检测部门十分了解此指标在30以下均不会对食用者产生明显不良影响,因此对关系好的企业可以“网开一面”,可以在检测报告上写上低于20的检测结果。但如果想对关系不好的企业“找茬”,也可以把检测出来的18写成是22。
“检测报告毕竟是人为出具的,在没有公证部门监督的情形下,谁又能保证它的权威性?”这位经销商无奈地表示。
他还透露,之所以检测结果很难监督,一般情况下,送去检测部门检测的样本仅保留两到三天便会丢弃,报告出来以后很难追究当时开包、开瓶的食品或饮料的实际情况。而如果企业事后拿出同一批次的饮料来检测,即便检测证实此次送检样品合格,也很难证实当时送检样品的检测过程是否存在问题。
“这样一来,纠葛就成了‘扯皮’,我们不愿意出现这样的事情,所以还是平时和对方走近一些,关系熟一些更加安全。”上述经销商告诉记者。
这位经销商揭示的潜规则,记者无法从监管部门获得求证,但对于消费者而言,如此多的检测部门,如此悬殊的检测结果,到底该相信谁?
食品行业品牌营销专家、中国食品商务研究院研究员朱丹蓬指出,目前我国食品检测机构繁多,部门利益难以避免,权威与否较难界定,其公布的信息往往令消费者迷茫。因此,消费者出于对食品安全的顾虑,往往宁可信其有。质量检测部门对消费者安全和企业产品利益同时负有责任,应慎用其话语权。
农夫山泉方面也表示,虽然此次事件中其多次向权威检测机构送检产品的费用并不算高,但每年下来各种检验检疫的总体费用还是很可观的。
律师:打嘴仗没有意义
记者昨日从各销售点走访时发现,上述涉嫌砷超标的饮料并没有下架,不过购买的消费者非常少,且消费者也已知道了上述饮料检测砷超标的消息。一家门户网站的相关调查显示,超7成的被调查者表示今后不会购买统一企业和农夫山泉的饮料。
农夫山泉方面预计,在未来6至12个月企业营业额损失将达20%至30%,以今年销售额60亿元计算,可能造成的损失超过10亿元。受事件影响,目前国内已有12家经销商向农夫山泉申请退货,估值约600万元左右,而品牌信誉度更遭受到前所未有的危机。农夫山泉强烈要求有关部门制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据悉,农夫山泉将向法院请求行政诉讼,认定海口市工商局存在行政违法行为,并进行国家赔偿。
农夫山泉的代理律师认为,此次事件海口市工商局涉及到两个程序的不合法。一是产品抽样检测中程序违法,农夫山泉称至今不知道海口市工商局在执法过程中的检测程序;其次是信息公布程序违法,在未告知农夫山泉的情况下,没有经过企业的复检和申辩,就先行向媒体公布;再次是信息公布权限的违法,发布食品安全警示信息应该由卫生部门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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