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有追偿责任,但3亿元管理费“归入”基金财产无据?
在此次致证监会的《公民建议书》中,张远忠表示,自证监会对唐建作出处罚决定以来,上投摩根不仅没有采取措施为阿尔法基金挽回损失,还一直从阿尔法基金收取管理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建议管理层责令上投摩根将违法收取的管理费退回阿尔法基金财产。
据张远忠的团队计算,如从唐建被处罚日期即2008年4月8日起算,管理费约2亿元;如果从唐建实施“老鼠仓”的最初时间起算到2009年11月18日,上投摩根公司违法收取的管理费金额多达3亿多元。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其实应该从两个方面看待该事件:一方面,无论唐建的“老鼠仓”给基金财产带来的损失有多少,上投摩根都应该出面向唐建追回,并归入基金财产,同时把结论告诉投资者;另一方面,从法律上看,基金管理人尽责程度与其能不能收管理费之间没有绝对的联系,所以要求上投摩根将3亿元管理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法律依据不够充足。
宣伟华则表示,证监会对于唐建“老鼠仓”行为的行政处罚,并不能替代对投资者民事损失的认定。当前,证监会只是没收了唐建违法所得的152万元,但这152万元并不等同于阿尔法基金因老鼠仓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在损失没有确定,即提出索赔主张的金额(标的)尚属于待证事项的情况下,又何谈追回诉讼?
在宣伟华看来,张远忠要求上投摩根将3亿元管理费归入基金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归入’是一种‘取之于基金财产而归之于或赔之于基金财产的’民事责任范畴,根据《基金法》第88条第二款,以及第90条第二款的规定,收益‘归入’基金财产的情形有两类,一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运用基金财产从事了《基金法》禁止的投资运作行为或活动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二是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宣伟华说,而上投摩根对阿尔法基金收取的管理费,既不是利用阿尔法基金财产获得的收益,也不属于违法管理行为,如果将其“归入”基金财产,反倒成了阿尔法基金的不当得利了。
基金公司也是受害者,但管理责任不可推卸
“老鼠仓”也给基金公司的品牌形象带来了损害。
深圳某基金公司一位中层人士在公司被抓出“老鼠仓”后,就曾向本报记者坦言,“公司不希望回避事件,愿意出面给公众一个交代;但在最终的调查结果还没有出来之前,证监局不希望公司对外披露相关情况。所以公司现在很被动。”
对此,王连洲向本报记者表示,在巨额利益诱惑面前,少数人经不起诱惑,做出了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的事情,其本人当然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但出现“老鼠仓”的基金公司,至少有对职工“管教不严”的问题和公司在风控机制建设上尚有缺失的问题。鉴于此,基金投资者要求基金公司给予适当补偿,也未尝没有道理。关键在于该如何赔偿和赔偿多少,因缺乏依据而难以量化。
“虽然不是法律明确的责任,但基金公司在道义和社会责任等更高层面上要求自身则是应该的。这有助于警示和敦促基金公司严格内部管理,总结教训,加强基金经理队伍建设,也有助于基金公司在录用员工时,更加重视不良记录的审查,把道德和职业操守的要求放在首位。”王连洲说。( 曲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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