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下定论的“PE腐败”
一位业内人士称,要判断创投机构的“火线入股”是否存在非法利益输送,就要重点审核创投机构进入后做了哪些基础规范工作
不论是创投机构在公司上市前几个月的“火线入股”,或是20岁女大学生成为股东,创业板公司股权变更中的一些“蹊跷”之所以备受公众关注,是因为触动了“PE腐败”这一敏感神经。
信中利投资董事长汪潮涌对“PE腐败”有一番描述。他说,有一批不叫做PE的经理或者投资人运作得很好,这批人能知道好公司的上市时间表,通过关系拿到上市前这些公司的投资额度,然后把额度加价卖给别人。
实际上,包括监管部门在内的社会各界对突击入股拟上市公司、利益输送甚至权力寻租的问题都非常敏感,尤其是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化,包括获得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身份、获得股份的价格,都会引起各方高度关注。监管部门规定,创业板公司需要在招股书中披露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并在创业板发行申请受理前夕,多次强调在创业板发审工作中要特别防范PE腐败,对新增股东的持股变化、取得的价格、方式、时间等要加以披露。
多位市场人士认为,从创业板28家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来看,即便可能存在股份代持以及创投机构“火线入股”,也不能因此就认为涉及“PE腐败”。 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秘书长王守仁认为,“PE腐败”首先在概念上就有错误,此概念把真正从事创投的机构也列入其中,一棒子打倒一大片。他认为,监管部门提到的上市腐败行为,准确的描述应是个人或机构利用合法手段,如股权投资方式投资非上市企业,从而进行非法的利益输送。
如何界定“非法利益输送”?多位保荐代表人及创投人士认为难度很大。他们不约而同地提到,民营企业的成长壮大与当地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到了上市“摘果子”的时候,利益输送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这种方式可能表现为股份代持。
不过,某券商投行负责人王平(化名)认为,代持并不是行贿的优选方式。因为这种方式的风险很大,实际持有人没有保障。而且,作为政府官员来说,有把柄握在别人手里,随时都有风险。他认为,自己接触的拟上市创业板企业股权结构不清晰、股权代持问题确实比较突出,但并不涉及腐败问题。代持的拟上市创业板公司很多是科技型企业,有的实际控制人自己懂技术,但考虑到公司内部利益平衡等种种问题,他们会找家人代持股份。
另一位从事保荐行业近十年的证券公司负责人张兵(化名)认为,一些股份代持是因为法律法规的限制而不得不进行的安排。如企业原始股东有1000人,而根据上市时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的规定,一些股份就必须找人代持。此外,基于不愿露富的心态,一些大股东也会找人代持股份。
对于某些创投机构“火线入股”是否存在猫腻的问题,业内人士的看法并不一致。某券商投行负责人李萧(化名)认为,企业最需要钱的时候不是在上市前三年,而是在企业刚度过生存期的时候。如果在某家企业上市前夕,有机构通过股份安排进入,这就可能存在问题。尤其是上市企业引入的一些专门投资机构,不能给企业带来生产经营、市场开拓方面的帮助,其引进的目的值得推敲。
不过,创投业内一位资深人士认为,就算在上市前几个月,有创投机构进入上市企业也是正常的。因为上市过程漫长且具有不确定性,一家创投企业半年前进入这家企业,未必确认该公司半年后会成功上市。他还认为,改制和上市辅导对于拟上市企业来说,是一个艰苦、细致的规范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有些企业通过引进创投融资,目的在于进一步扩大业务、创造更多收益,以便IPO后能获得更高股价。这种安排就好比孩子高考前补课一样,并不存在问题。此外,创投机构在公司上市前进入也有很大好处,能实质性地帮助企业规范运作,有利于企业上市后持续长远发展。要判断创投机构的“火线入股”是否存在非法利益输送,就需要重点审核创投机构进入后,做了哪些基础规范工作。如果什么都没有做,那就带有利益输送的嫌疑。
他还指出,对于优秀的创投机构而言,会有过往业绩可查。假如一个创投机构在入股前“火线成立”,并火线进入一家优秀的拟上市企业,那就应该重点关注。腐败现象的确会个别存在,但从招股说明书中很难看到蛛丝马迹。
“哪怕某些上市企业真存在非法利益输送,表面上也一定会有很圆满的解释。”张兵直言不讳地指出,如果这些破绽能在招股说明书上找到,要么是这个企业太胆大妄为,要么就是保荐人水平太差。他说,上市公司股份变化是审核中的常规问题。股份为什么要转让、转让价格如何制定、转让价款怎样支付,都是保荐人必须向发审委汇报的问题。对于那些频繁转让、低价转让、莫名其妙的转让,发审委都会重点关注反复询问。
“如果企业有心进行这方面的安排,保荐人很难察觉。”李萧认为,企业给出的一些非常合逻辑的解释,也许根本不是那么回事。上市涉及巨大利益,企业可能会将股权突击转让给一些对上市有关键帮助的人,就连一些风投机构,都很可能涉及代持安排。特别是好的企业,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它们挑选风投就是送钱给这些机构。不过,这一切从公开的文件、正规的法律途径来看都很难找到破绽。
某银行投资银行部一位负责人也表示,他们发放贷款扶持一家企业“长大”后,将通过指定某家创投机构低价进入这家公司,然后在公司成功上市后从创投机构那里获取部分利润。
利益输送的可能路径
一券商人士认为,腐败更容易出现在国企民营化过程中。此外,民企对各种利益关系的平衡也易出现非法利益输送
多位保荐人还提到一个共同感受,即作为上市的民营企业老板,往往非常珍惜自己的股份,不会轻易转送出去,股份的转让肯定有各种理由。如果通过正常的程序将股份赠予他人,从法律法规上来说没有任何问题。
某创投业人士认为,容易出现非法利益输送的情况有三种:第一,某些国企或国有控股企业策划上市,国企管理层本身不可能得到上市溢价的好处,于是通过增资扩股使亲朋好友进入公司持股,然后在上市后套现。第二,因锁定期等严格规定,民企实际控制人短期内不可能套现。他们中的不少人创业很多年,为了提前享受生活,可能会增资扩股,让亲戚朋友代持股份,这些股份的锁定期往往为一年,一年后部分股份就能提前套现。这被称为“二元行为”,即在保持控制权的同时把股份提前变现一部分。“二元行为”往往出现在上市前一年或半年,此时保荐人已进入公司,上市可能性非常大。第三种,企业在上市辅导期增资股改,为极个别身份特殊人士进行一些股份安排。这些人或许在企业成长过程中起到很大作用,不进行利益输送企业在当地的日子会难过,考虑到直接贿赂的风险,于是选择了这种手段。
张兵认为,腐败更容易出现在国企民营化过程中。此外,民企在发展壮大过程中也有很多事情要处理,上市后相关利益方需要进行平衡,而涉及的相关利益方不仅仅是对上市起到关键作用的人。比如,某企业从事医药行业,但子公司投资房地产,那么需要平衡的还涉及到房地产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他认为,要对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一些现象进行重点关注。比如,在上市前夕转让的部分股份市盈率多少、转让价是否过低。如果在前后不长的时间内有过几次股权转让,股权转让价格却大相径庭,对这种情况以及这些股份持股人的真实身份要重点关注。再比如,某些企业以前上会没通过,通过股权转让引入“高人”后通过了,那么引入的“高人”是谁?为企业上市作了哪些具体工作?导致企业以前未过会的问题是不是真的得到了解决?“高人”进入的价格是怎样的?这些都值得仔细推敲。
亟待求解的“辛酸幽默”
“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要着力市场化改革
在一些学者看来,PE腐败是一个“令人心酸的中国式幽默”。他们认为,即将上市的企业之所以出现非法利益输送,一是为了让企业更快实现IPO,二是IPO的高溢价让寻租有了空间。而这种高溢价的产生,缘于资本市场的供求失衡。
“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被多位业内人士认为是命题求解的一个基本原则。
一位知名创投人士提议,应加大“PE腐败”的成本。比如将某些股份锁定期延长、对获利征收部分所得税、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经济刑事双重处罚等。还有创投业人士指出,对于可能存在的非法利益输送,保荐机构应“追查到底”,审查持股者的身份是不是真实,是不是存在代持,而不能仅凭股东的个人承诺为依据。在审核创投机构进入拟上市公司时,应考察其给企业带来了哪些实质性的规范,这种严格核查也有利于规范创投行业,促进优质创投机构的成长。
不过,多位保荐代表人认为,难以担负追查到底的“重担”。某证券公司投行负责人透露,2007年深交所就给他们出了关于PE腐败的命题。然而,他觉得很难从中介机构的核查和市场制度建设方面去防止所谓PE腐败。他认为,这种腐败也是权力寻租必然导致的结果,只不过是一种新的表现形式而已。不管它是权色交易还是权钱交易还是PE交易,都属于腐败问题,应该“该谁管谁管”,而不应是资本市场所要承担的重任。
“保荐人只能在能力范围内调查。”张兵认为,如果发现股份转让异常,保荐人有尽职调查的责任,并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调查持股人的身份也是尽职调查中的常规程序,包括让持股人提供书面承诺书、到工商部门去查股份变更情况、到银行去查股权转让资金的对账单等。然而,保荐人也只能查到这一步,如果背后再有其他利益而公司又存心隐瞒,根本核查不了。尤其是不参与公司管理的小额股权转让,就好比公司老板私下馈赠礼物,没有办法核查清楚。
李萧更是明确表示,让保荐人或发审委来完全承担这个责任,第一,拿不到证据;第二,即便拿到证据,能采取的措施也非常有限。他认为,此种腐败形式的存在不是仅通过行政力量就能解决的。在全球成熟的资本市场,平均每五只新股上市就有一只当日会跌破发行价,因为它们的定价比较合理。在香港,经常有新股因认购流产而无法发行。而在内地,因处于资产膨胀期且供求关系失衡,发行市盈率过高。他认为,市场的问题最终要靠市场去解决,创投是个新生事物,要关注问题,不要采取过激措施去打压。(本报记者 杜雅文 吴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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