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基金维权法律专家张远忠:
涉“老鼠仓”的基金
应退基民基金管理费
著名基金维权法律专家、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律师认为,对于涉及“老鼠仓”的基金经理和基金公司,基民完全可以提起法律诉讼,或申请仲裁,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他表示:基金经理涉及“老鼠仓”,基金公司是要负责任的,因为这表明基金公司存在重大管理漏洞,没有看管好基民的财产,当然应为此负责。他认为,之前部分基金公司声称基金经理老鼠仓是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的说法是毫无道理的。不过,他也表示,目前证监会还只是对通报违规的基金经理名单,因此最好还是等证监会正式的出发决定出台后。再起诉比较好。
如果基民起诉老鼠仓基金经理和公司,该如何确定自己该索赔多少金额呢?是不是自己投资基金的亏损都可以获得赔偿呢?对此,张远忠律师认为,目前法律还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但根据《信托法》和《基金法》的规定,涉及老鼠仓的基金起码是不应该收取基民的管理费的,因此基民可要求基金公司退回之前收取的管理费,然后基民可根据自己持有的基金份额,大致算出自己该获得多少赔偿,并以此作为自己索赔金额。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则认为,对于涉及老鼠仓的基金经理和基金公司,证监会一般都会没收老鼠仓违法所得,这个违法所得应该归到基金池里面,归所有持有该基金的广大基民共同所有。
尽管这次媒体透露了证监会对14名基金业从业人员进行了处罚,但并没有明确指出到底是处罚了哪些基金公司的哪些人,为广大基民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增加了障碍。对此,张远忠律师认为,对于基金公司的老鼠仓行为,广大基民应该有知情权,如果基民觉得自己持有的基金涉嫌老鼠仓,而证监会却没有公开披露,可对证监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开对老鼠仓的处罚情况。
灭“鼠”就要用“毒药”
事实上,A股市场上的“老鼠仓”现象由来已久。庄股时代,券商即是市场上呼风唤雨的大机构之一,由于“先知先觉”,券商从业人员的“老鼠仓”现象曾经非常的普遍。在证券投资基金逐步取代券商成为市场的中坚力量之后,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的“老鼠仓”慢慢被市场曝光。如南方基金公司原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及南方成份精选基金经理王黎敏、上投摩根基金公司原成长先锋基金经理唐建、融通基金公司原基金经理张野等,因为涉及“老鼠仓”事件,均被中国证监会处以终身市场禁入的行政处罚,王黎敏、张野等还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以及巨额罚款。
显然,上述三位基金经理为其违规行为付出了代价。但是,这还远远不够。由于“老鼠仓”是将获利方的收益建立在其他投资者的风险之上,客观上更是一种赤裸裸的“抢劫”行为,仅仅只实施市场禁入与罚款等处罚,无法真正击中“老鼠仓”的要害与痛处,而这亦是“老鼠仓”前赴后继的根本原因。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对基金投资管理人员相关行为的规范应该说还较全面,比如规定“投资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公司员工不得买卖股票,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其账户和买卖情况。公司所管理基金的交易与员工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交易应当避免利益冲突。”然而,这些“婆婆妈妈”的说教式的教条,在某些基金经理面前,早就失去了应有的威力。
基金经理玩起了“老鼠仓”或沉醉于“老鼠仓”中,如何能为基民理好财?景顺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涂强、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韩刚、刘海涉嫌利用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涉嫌账户金额从几十万元至几百万元不等,这三位基金经理中,其投资业绩乏善可陈,也并非什么知名基金经理,此次“老鼠仓”却使他们一举成“名”,这更像是一个极大的讽刺。
基金经理中“老鼠仓”事件频频发生,市场上“老鼠”横行,与监管层此前灭“鼠”所下的“药”药效不强有关。笔者以为,灭“鼠”就要用“毒药”,就像生活中人们常用“三步倒”、“毒鼠强”灭鼠一样,要让“老鼠”见之躲、触之亡,如此,基金“老鼠仓”才有收敛的可能。(曹中铭 陈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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