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收入分配分析为例
经济学与其他社会人文学科在一些问题上的观点及观念分歧,不在于道德准则或道德目标,而在于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差异。
进入21世纪以来,特别是2005年以来,中国社会科学界、人文学界的不少学者针对“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发表了不少包含道德诉求的文章。由于参与讨论的学者学科背景各异,因而,分析视角和分析框架各异,得出的结论差异也很大。
的确,收入分配不单是一个经济问题,还是一个社会问题。每个社会成员都可以以自身的利益立场、知识背景、信息获得为基础对此发表言论。但收入分配根本上是一个经济问题,对此的讨论也基本上应在经济学的框架中展开。不然,泛学科的、情绪化的所谓“学术讨论”不仅容易缺乏客观的判断标准,难以达到科学意义上的共识,还可能会影响公众舆论,进而影响政治、经济乃至社会发展进程。所以,我始终认为,经济学与其他社会人文学科在一些问题上的观点及观念分歧,不在于道德准则或道德目标,而在于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差异。
经济学所称的效率是经济效率。经济效率包括生产的效率和交换的效率。生产效率的检验标准又是唯一的,即以最小成本生产;交换效率的检验标准也是唯一的,即没有人能够在不使别人受损的情况下使自己受益。经济学一般均衡理论认为,在“生产者和消费者往往具有最大化理性”以及“市场价格信息完全”这两个约束条件下,竞争性市场体系会达到经济效率,并实现长期经济增长。根据经济学的逻辑,效率是引致财富净增长的源泉,而竞争性市场体系则是达到效率的通道。但如果再引入公平这个概念,分析就变得复杂了。因为,如何定义公平以及如何操作公平是一个难题。
经济学教科书曾给出了四种关于“公平”的定义:平均主义———社会所有成员得到相同数量的产品;罗尔斯主义———使社会中境况最糟的人的效用最大化;功利主义———使社会所有成员的总效用最大化;市场主导———认为市场结果是最公平的。因为根据经济学方法,任何一项选择都是有成本的,所以比较了以上各种选项的成本,大多数经济学家选择了功利主义对公平的定义。当然,也有一部分经济学家会选择市场主导的公平观点,认为竞争性市场进程的结果是公平的,因为它总会奖励那些最有能力和工作最努力的人。
大多数经济学家之所以选择功利主义对公平的定义,是因为这种定义与经济学的效率标准是相吻合的。经济学认为,如果一个人财富的增加不是以他人财富或效用的受损为条件,那么这种个人财富的增加会引致社会总福利的净增长,因而是有效率的。这一判断标准就是经济学中经常使用的“帕累托最优”。如何达到“帕累托最优”? 经济学的回答是:自由公平的交易。
以上分析所要说明的道理是简单明了的:经济制度与社会财富增长有直接的关联,有效率的社会制度安排将引致社会财富的净增长。而一个有效率的制度应当是一个能保证自由公平交易的制度。经济中运用非自由公平交易手段而获益的空间越小,这个制度越有效率,个人财富的增加越能同时引致社会财富的净增长。反之,如果个人财富可以通过非自由公平交易获得,那么这个制度就是无效率的。据此理念,一个社会可以在资源禀赋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制度变革极大地提高社会财富的增长速度,推进经济社会的进步。这也是经济学所揭示的市场经济制度之价值所在。
实际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既反对平均主义,同时也关注收入差距悬殊问题。在这种原则看来,平均主义与收入差距悬殊都是分配不公的表现。因此,我认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讨论收入分配问题。第一,以收入分配为表象的利益关系调整是与经济发展相联系的,收入差距扩大是在绝对收入水平总体上升、贫困人口持续减少的条件下发生的。换言之,如果没有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也不会有显性的收入差距问题。第二,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之后,社会应更加关注收入差距问题,也将更有经济能力、手段来调节收入分配关系,促进共同富裕。第三,调节收入分配关系不能摒弃效率原则,不能损害经济发展这一基础。因为收入分配调节的目的是共同富裕,不是共同贫穷。可见,在经济学框架中讨论收入分配以及包括行业收入差异在内的类似问题,关键在于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制度。当然,在推进制度变革的同时,还有必要加强政策调节,主要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收入差距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从而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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