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上述登记应诉期间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七、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八、本次调查自2009年11月6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0年11月6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2年5月6日。
九、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85093407、85093406、65198497
传真:86-10-65198497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076 65198059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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