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现“试离婚”服务 万元高价买离婚缓冲期(3)——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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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出现“试离婚”服务 万元高价买离婚缓冲期(3)
2009年11月05日 15:50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正视分居现象完善相关法规

  记者在采访多位法学专家和律师后,得到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所谓“试离婚”,不过就是分居现象的一个别称,法律上是没有“试离婚”这种术语的,“试离婚”没有一点实际的法律意义和效力。

  上海市女律师联谊会会长、理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慈玲指出,签订“试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仍具有婚姻关系,双方仍互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因而,所谓的“试离婚”协议书对双方的约束力较弱,要靠当事人双方的自觉履行,否则一旦有一方反悔,随时可以变更。另外,“试离婚”期间,一方一旦发生婚外情造成事实婚姻,另一方是可以追究责任方的法律责任的。

  有法官认为,“试离婚”其实就是分居的一种表现形式,它绝不是解决婚姻危机的灵丹妙药。因为它只适合一部分人。人们的思维是千差万别的,如果在国家没有制定、出台相应的、科学的、严谨的分居法规之前,乱加套用“试离婚”这一方式,难免会被一些对爱情、婚姻图谋不轨之人利用,处于尴尬境地。从我国目前判决离婚的司法程序上来看,双方从开始提请诉讼到一审判决,正常时间要经过6个月,最快也要3个月,而这段时间内,双方如果反悔,可随时撤诉,某种程度上已经给离婚当事人留下了一个相对冷静、缓冲的时间。

  “‘试离婚’也好,分居也好,给离婚留一个缓冲期、冷静期、重新审视期,都应在《婚姻登记条例》的原则上进行。”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富敏荣指出,从目前他所接触的涉及分居的离婚案件中可以看出,人们已经意识到了应签订分居协议,但多因协议不规范,加上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对分居制度,如分居期间的权利义务及分居起止时间计算等等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真正离婚时产生许多纠纷与不必要的烦恼。民间出现“试离婚”,说明相关法规不完善。因此,正视分居现象,完善相关法规,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法制建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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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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