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经营记录。如有部分创业板企业经营不够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利用会计准则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业绩纳入申报报表的规定来编造经营记录。
对这些涉及发行条件的问题,中国证监会从严把握,否决了部分企业的申请。部分企业主动撤回了申请。
此外,针对创业板申报企业的特点,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工作中还重点关注了以下几个方面:
——创业板企业的成长性问题。成长性是创业板企业的显著特色,但创业板企业也具有业绩不稳定的特点,因此,创业板发行条件对收入或利润增长规定了最低要求。鉴于市场对创业板企业成长性的较高预期,证监会在审核中特别关注企业的持续成长能力。首日受理的企业中,部分企业2009年上半年净利润不及2008年全年的一半。对此情况,证监会要求企业对2009年度净利润能否保持持续增长作特别分析说明,并要求保荐机构综合分析企业未来成长趋势。已核准发行的28家企业中7家存在上述问题,有关企业均已做出盈利预测,说明其2009年度利润仍将保持增长。
——创业板企业的股权变动问题。部分创业板企业股权变动较为频繁,市场对此高度关注。已核准发行的28家企业中,5家存在申报前6个月内增资的情形。为此,证监会在审核工作中强化了这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关企业具体披露增资或受让人的名称,股东的基本情况及与其他股东和高管之间的关联关系,涉及的股份数量、价格、定价依据及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委托、信托持股,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以积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部分企业的新增股东已根据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意见作出股份延长锁定至3年的承诺;要求保荐人、律师对股权变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详细核查,视情况要求所在地证监局进行实地核查。
——部分企业存在与业务模式和技术创新有关的经营风险问题。与主板企业相比,创业板企业规模相对较小,改制运行时间较短,业务模式和技术创新的成熟度有限,有的还存在对单一客户或专业人员的依赖,存在不同程度的经营风险。为此,证监会在审核工作中一方面严格执行发行审核标准,对不符合发行条件或存在影响持续盈利能力情形的,不予核准;另一方面强化风险提示,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此外,部分创业板企业还不同程度存在规范运作方面的问题,如关联交易较多、资金往来不规范、独立性存在缺陷等。对此类问题,证监会在审核工作中要求企业及时进行整改,切实强化企业的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力争从源头上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质量。
创业板不会是中小板的“翻版”
[背景]在首批28家上市公司中,有些企业资产规模较高,盈利能力较强,完全符合中小板的上市条件。对创业板和中小板的趋同现象,市场上存有质疑。
记者:首批创业板公司很多并不属于创新企业或成长型企业,甚至传统的文化产业企业也名列其中。舆论认为这并不能体现创业板的特点,担心创业板成为中小板的翻版。监管层如何看待此问题?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上述看法主要是市场对创新的理解存在差异。整体上看,已受理企业体现了较为明显的创业板特色。“成长性”是创业板的上市条件的“硬约束”,符合中小板的不一定符合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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