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幕后“导演”是当地政府
二审辩护律师陈有西和梁猛律师受被告姜杰委托,为自己的当事人作无罪辩护。他们认为:认定事实存在重大偏差,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适用证据违法,存在审理程序违法等问题。恳请二审依法查明,及时改判被告人无罪。
陈有西律师为其辩护时认为,本案事实上有三个“纳税”主体:沙河酒厂、嘉德莱集团、沙河酒业公司,而本案只起诉了沙河酒业公司一个主体,把无关主体的责任张冠李戴纳入沙河酒业公司名下,并且,对其应缴税额未查明。
《破产法》规定,法院宣布破产终结后十天内,清算组、管理人必须解散,除了进行已经在破产时开始的后续亊项外,其他任何人不能以其名义再进行任何行为,包括承诺、接受、应诉。同时,界首法院的公告,“2008年3月20日裁定终结沙河酒厂案的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梁猛律师在其辩护时称,2006年8月13日,浙江嘉得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沙河王酒厂签订租赁协议,在此经营期间内产生的各种税款无论依当事人之间协议约定还是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的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均与安徽沙河酒业公司无法律上的关联。
陈有西律师说,界首市人民政府抽调组织行政部门人员组成以“沙河王酒厂破产清算组、破产管理人”以行政手段强行接管民营公司,限制、剥夺其经营管理权、民事处分权利和诉讼权利,显属违法。民营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不是政府。本案股东福恒公司(持股55%)、姜杰(40%)、李延刚(5%)全体事先致函阜阳中院指定了自己的律师,明确不同意政府请的律师。被监管组强行收走的公章已经被股东会公告作废,并向界首工商局备了案。沙河酒厂清算组早已经解散,政府无权向一个无关的全民营企业派出所谓的监管组、管理人。更无权为公司“代”请律师。
安徽省阜阳市一位深懂税法的政府官员说:“这是他们不懂税法,把已经破产企业的税收加到新的企业头上,然后追究新企业的责任,完全不懂税法。”陈有西律师作了形象的比喻:“一个消费者买了一台电视机回家,电视机生产厂家偷税,买电视的消费者要被追究责任,真是太荒唐了”。
针对姜杰二审的陈有西和梁猛两位律师对本案整个过程的质疑,本案公诉方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员在法庭上坚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对被告辩护律师的发言进行了反驳,并发表了公诉方的意见。
庭审从上午9时开始,中间不间断不休息,一直开到下午3时多,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合议庭将择日做出判决。本网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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