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鬼”律师受谁聘请?替谁说话?
2009年3月30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界刑初第40号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判决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1亿元;判决姜杰(沙河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决王春英(财务人员)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在一审开庭时,政府监管组让界首市人民法院“帮”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请了律师,对姜杰自己和酒业公司要求委托的律师没有得到法院许可。
接到判决书后,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的新股东以股东会决议为依据重新刻了沙河酒业公司的公章和姜杰分别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2009年10月13日,税案涉及到的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姜杰刑事案件二审在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开庭。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梁猛律师和京衡律师集团律师陈有西担任姜杰辩护人。同时,一审政府监管组让界首市人民法院“帮”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聘请的律师也在二审到庭为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进行“辩护”。
二审庭审时,坐在辩护人席上的梁猛律师和陈有西律师边上还有两位受界首市人民法院委托为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辩护”的律师。法庭在确认各人的身份时法官介绍说他们均是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的辩护人。
在二审庭上,受界首市人民法院委托为酒业公司“辩护”的律师发言时开口就说:“一审法院判决完全正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这个名义上还是被告安徽沙河酒业公司的辩护人,在法庭上为姜杰“辩护”发言时,完全站在了被告的对立方——公诉方的立场上。
姜杰二审的陈有西律师说,作为辩护人,他们明显违背委托人意志进行认罪辩护,配合公诉方和政府损害企业和个人利益,违背律师基本职业道德和操守。
制造在二审法庭上离奇一幕两位律师,其身份当庭被安徽沙河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杰所质疑,姜杰称自己不认识这两人,自己从未委托也从未授权他人委托这两人作公司方的辩护人。
“他这样讲法,不知他到底是被告的辩护人还是已经变成了公诉机关的公诉员?身份完全错位了嘛。”陈有西律师和姜杰的家人摇摇头苦笑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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