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界四大律师谏言:大小非减持都须缴所得税(3)——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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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界四大律师谏言:大小非减持都须缴所得税(3)
2009年10月20日 10:23 来源:证券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应加大偷漏税惩处力度

  《证券日报》:“大小非”减持过程中,对这一领域的所得税征管,一向存在较为严重的税款流失现象。不仅仅是缺乏对自然人股东征税方面的政策规定,而且机构投资者往往也通过虚列成本费用、分期摊销股权增值额等手段进行偷漏税行为。您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周爱文律师:“大小非”减持所得对于个人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对于个人应该按照减持所得减去合理费用后按20%比率进行纳税。对于机构、企业,都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规定进行纳税。如果违背那就是或是偷漏税行为,都是要受到法律严惩的。

  郝纪勇律师:其实这种现象或多或少可能会有,但打击机构投资者的偷漏税法律依据还是比较充分的,且税务机关也应加大力度这方面的惩处力度。

  杨兆全律师:解决大小非减持中的偷漏税问题,一方面要由有关部门发出明确的警示,让更多的单位主动纳税。另一方面,税务部门要严格征管措施,做到应收尽收。对故意偷逃税的单位,要坚决查处。

  陶雨生律师:如果机构投资者真的实施了法律意义上的虚列成本费用等违法行为的话,肯定构成逃税行为,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刑法。但是避税和逃税完全是两个概念。如果机构投资者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按照符合会计准则及财务操作规程通过合理的手段减少税务支出是不存在法律障碍。

  个人减持再投资不应免税

  《证券日报》:新华都总裁陈发树先生减持紫金矿业,套现累计近30亿,其发言人李欣表示,这部分钱在年底之前用于再投资的话,就不用交税。对于她这样的说法,现有的税法规定,对于减持后所得再用于投资的部分是否免征税?这是一种避税行为吗?您又是怎样看待陈发树这样的“小非”套现不交税的行为呢?

  周爱文律师: 关于减持所得再投资的问题,个人认为,投资部分不应该免税。全国性的法律还没有这方面免税的规定。但由于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税,企业所得税除中央企业外,大部分企业也属于地方税,关于减持所得再投资是否免税可能要根据地方的政策、法律规定进行。

  郝纪勇律师:没看到这样的法律规定。目前自然人”大小非”减持不缴税不违法。

  但我建议:督促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尽快出台规章,规范自然人“大小非”减持纳税行为。

  杨兆全律师:现有税法没有规定由于在投资可以免税,企业在产生所得后,就必须交税。这个政策界限是很清楚的。

  陶雨生律师: 关于再投资免税的问题:就个人所得税而言,法律仅仅是对某些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比如《个人所得税法》中第四条规定投资于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但是我国法律绝对没有对再投资免征税的规定。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了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这项政策明确了免税股权投资收益的范围,即企业从适用税率不低于投资方企业和享受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的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不需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需补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即便是企业股权投资收益的免税也是有一定范围的,而不是任何股权投资收益都免税。

  资本利得税应考虑征税环境

  《证券日报》:很多业内人认为,大小非所收的税种该属于资本利得税的范畴,而我国目前似乎并没有此种税种,关于建立资本利得税,你有和看法?

  杨兆全律师:对企业的资本利得税,要严格执行现有的政策。对个人的资本利得,要开始考虑是否具备征税的客观环境,把这个问题提上议事日程。

  陶雨生律师:关于征收资本利得税,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征收资本利得税是必然的趋势。

  但是目前国内在立法层面上还不具备条件。如果要征收资本利得税,在法律上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对已经制定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集中的清理,对于适用中存在矛盾、歧义的规定进行进一步解释或修订,使得法律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一致,并最终使得制定出来的利得税法与既有的法律及政策相匹配。另外,在税率的确定上,采用何种税率应当注意其可操作性。(李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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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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