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界四大律师谏言:大小非减持都须缴所得税(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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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界四大律师谏言:大小非减持都须缴所得税(2)
2009年10月20日 10:23 来源:证券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

  《证券日报》:人们对大小非减持压力的担忧其实还是更多地还原为对利益公平的关注。您认为对大小非减持所得征税,能否更有利于维护中小股民的利益,实现利益公平?

  周爱文律师:对于“大小非”减持所得依法征税,首先,有利于社会财产再分配,也有利于社会公平。

  郝纪勇律师:对与“大小非”减持所得征税,我认为不仅仅是有利于维护中小股民的利益,更多的层面是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好的方面。

  杨兆全律师:大小非减持带来的巨额收益,应该是投资者在考虑大小非减持的情况下做出的选择,也是后来市场(包括全体投资者)认可。

  一方面,当时流通股的投资者根据该预测,决定大小非流通股让步的程度,即大小非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对价的大小。另一方面,现在市场的价格。股价的变动,也是要考虑大小非对市场冲击的情况下证券的价格。对大小非征税,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没有关系。

  陶雨生律师:有利于维护中小股民的利益,实现利益公平。从法律角度看,法的价值包括自由、正义、秩序,这都法所追求的,但当不同法的价值之间出现冲突的时候,就要按照个案原则和比例原则进行权衡和选择。税法所追求的法的价值更多的是秩序,从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来看,较少追求自由与正义的价值。因此对“大小非”减持所得进行征税,目的在于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减少股市波动,缓和股价的涨跌,从而维护中小股民的利益。实现“秩序”意义上的公平。

  如果征收会有这些好处:“大小非”的解决是股市通向全流通必然要解决的问题,对“大小非”减持所得进行征税有利于提高股市实现全流通过程中的平稳性;由于“大小非”持有的成本通常比较低,减持所得的获利又非常高,因此,对“大小非”减持所得进行征税本身就有抑制收入畸高的作用,从长远来看,也能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对“大小非”减持所得进行征税等够降低“大小非”减持冲动,提高减持套利的难度或者获利幅度,减少“大小非”集中减持对市场的冲击。反之,如果不征,则会相应出现相反的结果。当然,这都是规范性分析,如果从实证的角度讲,如何对“大小非”减持获利征税进行具有可操作性的立法并确实发挥出上述作用还有相当的距离。

  二级市场炒股是否征税

  《证券日报》:您认为征收和不征收两种结果,对于资本市场而言,会有怎样的影响?股民普遍不赞同征税,并认为,如果盈利了征税,那么亏损了是否要补贴?对这一说法,您如何看?

  郝纪勇律师:我个人认为,适当征税对资本市场影响不大 。所得税的精髓就是有所得就要缴税的原则,否则如何实现用税收手段调节贫富差距?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部分人可以先富裕起来,但终极目的要实现相对共同富裕。

  杨兆全律师:是否征税,是一个重大的政策考量,而不仅仅是对资本市场短期的调节。这要涉及到很广泛的方面,估计短期内不会有调整。

  陶雨生律师:从理论上讲,一个成熟并且规范的市场中,如果对获利征税,要对亏损进行补贴,不是不存在可能的。但是从目前国内的证券市场及立法现状来看,不应当补贴。

  首先,如果出台了“大小非”减持征税相关法律规定之后,那么持有非流通股的股东在减持之前就已经对减持的成本及风险有了相应的预期,亏损的风险显然不能再由法律或政策进行消化,而应当由市场进行调节。其次,既然对“大小非”减持征的税属于“利得”,比照相关法律规定,就不存在对“利亏”进行补贴的法理基础,比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在“利得”的情况下征收,在“利亏”的情况下不征,但绝对没有在“亏亏”的情况下补贴的规定,政策上也没有相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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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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