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遭遇“秋凉” 考验中国能源企业并购力 (2)——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经济新闻
    海外投资遭遇“秋凉” 考验中国能源企业并购力 (2)
2009年10月15日 10:13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但能源央企海外并购出高溢价,依然引起不少争议。一些声音质疑中国对央企海外投资监管体系还不完善。

  世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林军向本报记者介绍,涉及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监管的办法,包括商务部、发改委、国资委和银监会、保监会,以及各行业管理部门等分别作出的各种规定。如原国有资产管理局1992年颁布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并于1996年颁布其实施细则,商务部和发改委在2004年以后,也出台了境外投资核准、管理、报告等方面的相关办法。今年上半年,商务部和发改委分别发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此外,本报记者了解到,今年8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始实施《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有关负责人解释称,这一规定目的是要“简化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9月份,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加快探索完善国家出资企业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和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管方式”。

  郭林军对本报记者说,企业境外投资监管的制度已经比较完善。他甚至认为,目前的监管制度,对企业在海外并购过程中抢占先机“不是特别有利”。他不否认能源资源行业的国企应保证国有资产的利益,“总的来说,境外国有资产监管会比较困难。一个是因为在境外,另一个是因为可能在国外会设很多公司,子公司、孙公司、曾孙公司等等,你要监管到哪个层次?”但他同时还认为,这涉及到“适度”的问题,要保证企业的自主权和市场活力。

  中国企业家联合会研究部副主任胡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能源企业海外投资账目,可能在面上看还是一个“糊涂账”,看不到一个清晰的账目,监管还只限于“摸家底”,并且“摸家底”都还困难。胡迟认为,除了投资审核,还应该建立政府定期审计巡视、企业定期报告制度,并让专业投资机构、研究机构等中介机构参与,注意国际市场大的投资动向。“这种要求很高,”胡迟说,但是“有能力做”。

  并购力还要“干中学”

  企业并购是世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林军的主要业务,他说,外国企业来中国,通常有自己的并购团队,并购经理或主管一般有许多国外并购的经验,相比而言,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经验不足。

  前不久,有一个中国中型企业经理一天下午找到郭林军,表明该公司要认购一澳大利亚公司股份,希望郭能分析一下他们的认购协议。但第二天上午,这个人就打电话说:“郭律师,我们老板已经签了。”郭林军说,当时他看过合约,认为币种和付款时间等方面可能存在问题。

  郭林军今年曾参加一个主题论坛,该论坛提出了“并购力”的概念。有人提出,如果金融危机再推迟四五年,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可能才会真的风起云涌。目前,中国企业的资金实力、管理能力、规模化程度和国际化经验相对都还不足。郭林军对此颇为同意。他说:“并不是质疑海外并购,而是并购力还缺乏一些。”

  郭林军介绍,一桩并购案要做好尽职调查和结构设计等问题。在尽职调查中,需要律师、财务、员工、商务乃至知识产权、环境、健康、安全等方面的协作,“相当于把目标公司家底翻一遍,是翻箱倒柜,还是进屋里转一圈,还是在里面呆一天,做个研究,这是你自己的事,但真要做一个很详细的调查。”在结构设计方面,究竟是股权收购,还是资产并购,或者是否需要采用联合并购、利用第三方公司进行并购,都大有文章。

  他坦称,目前,许多海外并购业务都是委托外国律师所完成,国内能做好的律师“估计还不是那么多”。

  同样,胡迟也认为中国企业并购经验不足,在全球并购中与国外企业不对称:“别人收购我们的都是品牌或者龙头企业,或者是好的资产,但我们收购的目标公司,有一些要么是行业过时,要么是经营不好,是甩包袱给我们。”他说,“学费一定要交,只是多总结经验教训,尽量少交。而且不可能学会了再去并购,要在干中学。”(欧阳艳琴 )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